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8月3日,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徐和林審理了壹起拒不執行罪案件。被執行人蘇某雖有能力,但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情節嚴重。武岡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被執行人蘇某以做生意為由,向申請執行人張某借款6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沒有欠條,蘇某的生意事後也開張了,但對借款的事只字未提。在多次催促下,蘇某向武岡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合同糾紛事實充分,蘇應當償還全部欠款。
裁定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履行。誰知道,判決生效後,蘇便沒有了消息。張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於2016立案執行,執行人員向蘇郵寄了傳票和財產令,但蘇未如實申報財產。個人銀行賬戶余額數千元,蘇每月經商有收入,不代表無財產可執行。最終,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蘇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拒不執行。蘇在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蘇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拒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