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委托人法律事實,讓委托人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
律師函的作用如下: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不僅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獲取服務對象的預期信息;
2.心理底預警功能,可以讓對方在法律寫完壹封信後,以法律的名義進行勸導威脅,包括兩層含義:壹是通過法律分析凍結當事人的意圖(當然是整體情況凍結),二是利用律所的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放大傳達,成為強烈的意圖表達。
綜上所述,律師函是糾紛壹方準備向法律提起訴訟的預先通知。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糾紛。如果妳認為自己沒有問題,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妳就不需要擔心律師函的問題。律師函是對方在起訴前的協商行為。如果律師函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看對方是否決定起訴,如果決定起訴,那就快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