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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

物業費是我們住在小區需要繳納的費用。業主拖欠物業費會有滯納金嗎?這個滯納金的收取合法嗎?接下來,邊肖整理了壹些關於業主拖欠物業費和物業有權收取滯納金的知識。歡迎閱讀!如果物業管理費遲交,就要收滯納金。19,東莞萬江陽光海岸多個主葉槽樓盤被“亂收費”。陽光海岸物業證實,滯納金是從2014年2月到2014年6月收取的,並拿出業主公約說:“收費依據合同。”記者走訪了萬江、程楠、昌平、東城等東莞各鎮街,絕大多數物管表示,遲交物管費需要繳納欠費千分之壹或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此,東莞市發改局回應稱,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的規定執行。業主不滿收取滯納金19天,東莞萬江陽光海岸業主爆,因為從2014到12,如果沒有及時繳納物管,就會收取滯納金。不少業主認為,物業管理費遲交或遲交,“物業管理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決,收滯納金屬於亂收費。”記者隨後從萬江金地外灘8號、程楠華凱豪庭、萬江濱花園了解到,只有華凱豪庭物業表示暫時不收費。另外兩個小區都表示,遲交物業管理費需要滯納金。"每天按欠款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經過了解,金地外灘8號的壹位物業管理人員表示,當月沒有交管理費,滯納金壹般從6月5438+下月10月開始收。“很多人都交了滯納金。”當天,在東莞網絡問政平臺上,記者看到不少這樣的抱怨。昌平鎮紫荊花園翰林雅苑、程楠董軍豪園、東城豐臺旗山綠洲等住宅小區業主反映,逾期未交物業管理費要收滯納金。物管說,收費是有合同依據的。"我們有收取滯納金的合同基礎."上述萬江陽光海岸物業經理表示,業主收樓時簽訂的《陽光海岸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章管理部分有約定。根據《公約》第五章“管理及其他費用的支付”第五條規定:任何業主未能在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支付應付金額的,管理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收取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包括“自到期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收取違約金,每日違約金為未支付金額的千分之壹(65,438+0%)。)"。上述業主表示,之前物業也下發過通知,2014年2月至2014年2月收取物業管理費,即6月15日前要交當月的物業管理費,否則視為滯納金。當然,“因為有些業主目前還不知道或者不能接受,所以從月底開始收取上個月的滯納金。”而且該人士還表示,交費時,業主要先交滯納金,再交物業管理費。“不然賬單打不出來,物業管理費也交不出來。如果車主仍未繳納滯納金,將依次逐日累計。”物業企業有權追索。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被很多業主理解為“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收取業主的滯納金”。發改局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業主反映的“滯納金”並未納入物價部門的管理範圍。對於“滯納金”的收取,市發改局表示:“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業主公約中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條款執行;如對相關條款有異議,建議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律師說,;收滯納金也是對交了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的壹種公平待遇。”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支持物業管理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滯納金)。“* *卓信(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物業企業有權進行相應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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