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調解的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
(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綏寧縣政府——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