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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系統
英國司法組織沿襲歷史傳統,體系復雜。法院大多不是由固定的法官組成,而是有壹定級別的法官來法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在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之前,各地有郡法院和數百個法庭,根據當地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還設立了自己的法庭,根據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庭(Curia Regis),並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進行審判。此後,又相繼建立了Chancery法院、Star Court(國王持有的特別刑事法院,因法院建築呈星形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海事法院等,沒有統壹的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大的改革,但陸續進行了壹些適應資本主義發展需要的調整;英國經過65438年至0875年的司法改革,雖然逐漸形成了相對統壹的制度,但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上仍有不少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也相當復雜。
英國的法官,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是任命而非選舉產生的。法官分七類,從初級到高級,分別是:①治安官(治安法官)是業余法官;(2)受薪治安法官(領薪治安法官);(3)記錄法官,即兼任律師的法官;4名巡回法官;(5)高等法院法官;6.上訴法官;⑦常任上訴委員是壹名同時也是上議院議員的法官。中國最高級的四個司法官員是: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員和家庭主席。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分為三級: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基層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離。包括:
郡法院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開庭主要由巡回法官主持,壹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團制度)。如果妳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滿,妳可以向上訴法院民事上訴庭上訴。
治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聽證會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治安法官舉行。個別案件可以單獨審理。受薪治安法官有權單獨審判。其職權主要是進行即決審判和審前起訴。簡易審判是按照簡易程序審判簡易犯罪或其他可起訴的犯罪。簡易罪大致相當於大陸法系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犯罪。起訴預審是對可公訴犯罪的指控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以向刑事法院正式起訴。壹些治安法院還處理壹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婚姻、收養或撫養糾紛。治安法院還設立了壹個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顧少年的糾紛。如果妳對治安法庭的判決不滿,妳可以向刑事法庭提出上訴;如果純粹是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報請批準的方式上訴到高院進行法律審判(見上訴審判程序)。
死因裁判庭專門對死因不明、涉嫌暴力殺人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完成初步調查和審前任務;但它只有將案件直接移交刑事法院正式起訴的權利,而沒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統稱。它不是壹個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的審判級別。
刑事法院(翻譯為皇家法院)受理對治安法院判決的上訴,也是可起訴罪行的初審法院。這是壹個國家法院,可以管轄該國的任何刑事案件。成立於1972,其前身是巡回法庭和季度法庭。在倫敦,據說中央刑事法庭根據在地方壹級的居住級別分為三級,根據法律它管轄四種類型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記錄法官和不屬於管轄範圍且沒有參加過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庭必須召集陪審團來審理案件。如果妳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妳可以向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成立於1873,由衡平法院等多個法院合並而成。下設三個法庭:①王座法庭,主要任務是審理第壹審重大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此類案件,受理以檢舉方式向法院申訴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還負責簽發人身保護令和各種特權令,並進行審判監督。(2)法院,負責審理與房地產、委托、遺囑、合夥和破產有關的民事糾紛。(3)家事法庭,主要審理與家庭、監護、婚姻等上訴有關的重大糾紛。高等法院的每個分庭由高等法院的壹名法官和壹名記錄法官審理。如果妳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滿,妳可以向上議院上訴。
上訴法院成立於1966,由原刑事上訴法院和專門審理民事上訴的上訴法院合並而成。有兩個上訴法院,即民事上訴法院和刑事上訴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受理對郡法院判決的上訴;刑事上訴法院審理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中國上訴法院由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四名最高司法官員審理。如果妳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滿,妳可以再次向上議院上訴。
上議院是最高司法級別。只審理涉及具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其司法權由永久上訴成員行使。不看案卷,只聽雙方律師陳述,裁決以上院決議的形式作出。
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是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人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前者擁有專屬管轄權,後者擁有與普通法院的雙重管轄權。其最高司法級別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院具有專門法院的性質,但由於它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只管轄特定類型的行政訴訟,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審判機關,所以也稱為準法院。行政法院有很多種,如土地法院、地租法院、交通法院、醫療上訴法院、工傷法院和移民上訴法院。
以上是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的法院系統。蘇格蘭也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司法級別仍是英國上議院。
德國法院系統
有六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金融法院,它們都是系統的。除了憲法法院,其他五個法院的聯邦法院組成了壹個聯合委員會,以協調它們的工作。憲法法院(包括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的權力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高於其他法院。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範圍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專門法院分為四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級法院和地方法院。勞動法院分為三級,負責審理勞動爭議、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爭議、關於工人參與決策權的爭議、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爭議以及關於工人參與決策權的爭議。行政法院分三級,負責審理除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所有行政訴訟,被告為國家行政機關。社會法院分為三級,負責審理所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糾紛。金融法庭分為兩級,負責審理金融和稅收糾紛。
法國法院系統
它分為兩大體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有屬於民事法院的壹審法院和壹審法庭,有屬於刑事法院的警察法庭、輕罪法庭和重罪法庭。此外,還有上訴法院(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家安全法院(負責審理和平時期的顛覆活動案件和司法部長指定的政治犯罪案件)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審判級別,但只重新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作出新的判決)。行政法院有兩項任務:(1)向行政部門解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提供建議,起草草案,是行政職能;(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投訴是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在各省設立的行政法院。爭議法院負責處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根據法國憲法的規定,還有壹個獨立於上述兩個系統的特別高等法院,專門審理總統犯下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期間犯下的刑事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美國法院系統
它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名稱不同,審級不同,管轄復雜。法院壹般是民事和刑事,不采用陪審團制度(部分基層法院除外)。檢察官由司法部領導,隸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壹方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用於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的公海或中國境內通航水域的案件,不同州與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糾紛,州政府對其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制度的法院包括:聯邦地區法院(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壹審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判級別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具有約束力,享有特別司法審查權)和專門法院。州制法院的名稱各州不壹樣,壹般分為三級,還有各種小法院不歸入審級。州系統法院包括:基層法院(州管轄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壹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判級別)。
美國的法院系統。
http://www.court.gov/
美國是壹個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貫徹三權分立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系統和地方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壹下。司法組織法院很復雜,分為兩個系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它們適用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區。此外,國民議會根據需要通過相關法令設立了特別法院,如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實行不可替代的制度,全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壹的行政法院;行政爭議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的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無異。聯邦總檢察長是司法部長,是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與訴訟。檢察官由司法部領導,隸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采用辯論制,獨任審理;有些訴訟,尤其是侵權訴訟,是由陪審團裁決,由法官決定的。刑事訴訟的特點是:聯邦和部分州保留重罪起訴的大陪審團審查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予采納;審判前廣泛使用“辯訴交易”;在辯護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律師,刑事案件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質,進行辯論。法官不主動調查,只扮演“被動仲裁者”的角色。司法審查制度作為壹項聯邦原則正式確立,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 Marshall)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禁止壹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並明確宣布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權威,並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壹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政治手段,以後被許多國家所效仿。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行使,主要是聯邦最高法院。其方式是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不僅包括國會制定的法律,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名稱和審級不同,管轄復雜。法院通常兼有民事和刑事兩種職能。除部分基層法院外,不采用陪審團制度。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隸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體系內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壹方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涉及公海或中國境內通航水域進行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的案件,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糾紛以及州政府對其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中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區法院
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壹審法院是位於各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它們只審理聯邦管轄範圍內的案件,而位於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區法院也負責聯邦和地方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壹般是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召集陪審團;聯邦上訴法院設在全國11司法巡回區,受理對巡回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上訴,以及對聯邦體系內專門法院判決和部分擁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關判決的上訴。案件通常由三名法官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它是國家的最高司法級別,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九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具有約束力,並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即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州的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利。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也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要求政府賠償損失法院,以及關稅和專利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還有海關法院和稅務法院。此外,壹些聯邦行政機構擁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管轄範圍內的糾紛。這些行政機構包括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員和州勞動關系局等。
州制中法院的名稱因州而異,壹般分為三級,也有各種小法院不列為審級。
基層法院
壹般來說,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是州管轄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壹審法院,大多數州規定必須召集陪審團進行審判。壹些州在基層法院下設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基層法院也有各種專門法庭或其他專門法庭,不作為審級;如果對他的判決不服,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再審,以後還可以上訴。這種專門法院包括家庭法院、遺囑檢驗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
大多數州都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判級別是州最高法院,有些州被稱為最高審判法院和處理非法行為的法院。在壹些州,有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壹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分為家事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上訴壹級是上述法院的上訴庭,沒有其他法院。最高審判級別被稱為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級別和最高司法機關。1790是根據美國憲法成立的,位於華盛頓特區..起初由L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根據國民議會的法律規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罷免。但年滿70周歲、工作滿10年或工作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擁有壹審權力。有權審查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有權發布“審判令”,審理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無論是壹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從65438年6月的第1個星期壹持續到次年的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簡單多數票為準,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各方意見。1882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匯編的報告開始出版,其中的案例對法院具有約束力,並作為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