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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對後世立法的影響有哪些?

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罰:西周將天與德、德與刑巧妙地聯系在壹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則指導下的“明德慎罰”、“刑茲無赦”和“刑罰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

(2)呂刑:“呂刑”也稱“甫刑”,記載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呂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壹是指周朝的刑書,另壹種含義是指西周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4)禮刑關系: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而刑則處於壹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壹法律原則始於西周。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並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刑罰原則:三赦——老、幼、蠢。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三宥——過失、不知、遺忘;過失——生;故意——非生;慣犯——惟終;偶犯——非終。3.罪疑從輕、罪疑從重原則。4.寬嚴適中原則。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賊(破壞禮法);芷(隱匿賊)。2.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冠攘奸尻罪(聚眾搶劫罪);盜(竊取財物);奸(盜用國家寶器)。3.瀆職罪:惟官(畏權勢)、惟反(徇私枉法)、惟內(為親屬徇私枉法)、惟貨(貪贓枉法)、惟來(受人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

(6)民事立法:

A.契約:西周時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並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質劑,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傅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

B.婚姻:三大原則——壹夫壹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C.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後期:嫡長子繼承制牢牢確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常設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實際負責輔助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

B.獄、訟: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稱為“斷獄”。

C.五聽:壹是“辭聽”,二是“色聽”,三是“氣聽”,四是“耳聽”,五是“目聽”,即運用察言觀色進行審訊以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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