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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縣二裏莊屬於哪個社區

(2016)豫15行初39號

原告息縣龍湖辦事處聽淮橋社區二裏莊村民組。

訴訟代表人牛廣友,;段德華,;牛廣義,均系:。

被告息縣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張濤,息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趙君峰,縣長。

委托代理人張軍,息縣龍湖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XX剛,河南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息縣龍湖辦事處聽淮橋社區二裏莊村民組要求確認被告息縣政府於2006年11月17日作出的征收原告294.2畝土地行為違法,於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2016年4月5日立案後,於4月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訴訟代表人牛廣友、段德華、牛廣義及委托代理人張濤,被告委托代理人張軍、XX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6年11月17日,被告息縣政府將原告村民組294.2土地統壹征用開發,補償價格每畝2.3萬元,當時承諾給原告村民組55歲以上人員辦理低保、天然氣設施到戶、二環路擴寬改造時每兩人壹間門面房並免費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後被告將該土地轉讓給息縣壹橋置業有限公司開發房地產,已建成42棟大樓。現開發建設即將結束,但被告未兌現承諾。原告村民曾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均未解決。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村民組土地征收行為違法。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①目前在原告土地上建造的42座大樓照片***六張,以證明土地現狀。②關於二裏莊征收土地的答復,以證明征收了原告38畝宅基地、水庫西側14畝地。③壹橋置業公司的承諾書,以證明承諾給原告辦理準建證手續,12月內完成。④息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以證明征收土地、住戶簽名、九項內容清楚。⑤征收土地合同書、征收合同上有息縣城郊鄉政府印章、鄉長簽字,以證明被告未兌現承諾。

被告辯稱,涉案土地征收行為合法,土地安置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均已全部支付給原告村民;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提交了下列證據:①豫政土(2013)76號;②信政土(2013)87號;③息縣人民政府與河南省壹橋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關於譙樓街東段道路施工的協議書》;④《征收土地合同書》(系原告在民事訴訟舉證);⑤息縣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⑥罰沒票據。以上證據以證明土地未批先建,已做出處罰。⑦民事裁定書;⑧原告信訪材料;⑨信訪事項材料意見書。以證明原告在提起信訪和民事訴訟中其主張的土地為214畝,而本案294.2畝,被告實際占用193.815畝,原告得到了補償。

經過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①⑧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①的關聯性有異議;證據⑤的真實性有異議,其他無異議。本院認定被告提交證據及原告提交的證據①—④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6日,被告息縣政府與河南省壹橋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關於譙樓街東段道路施工的協議書》,以壹橋公司負責投資新建譙樓街東段1450米道路(含120米橋梁壹座)及配套設施為條件,被告向壹橋公司提供200畝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同年11月,壹橋公司工程基本完工,息縣原城郊鄉政府與原告村民組群眾簽訂征地合同書,以每畝2.3萬元的價格取得該宗地並交付壹橋公司,壹橋公司於2007年11月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2010年1月6日息縣國土資源局對壹橋公司未批先建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後對該宗地履行了報批程序。2013年1月20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13)76號《關於息縣2012年度第壹批城市建設征收土地的批復》批準該宗地為城市建設用地。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2006年11月息縣原城郊鄉政府與原告村民組群眾簽訂征地合同書,並將每畝2.3萬元補償款發放完畢,原告對此當庭表示認可。可以認定原告在當時已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其於2016年3月10日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息縣龍湖辦事處聽淮橋社區二裏莊村民組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村民組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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