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5.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妨害公務罪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對其施加暴力、威脅,使其無法執行職務;
3.犯罪客體: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害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4.客觀方面: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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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