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拘留通知書的性質和內容
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時出具的法律文書。被拘留人及其家屬收到拘留通知書後,應當認真閱讀通知書,了解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涉嫌犯罪、拘留期限等信息,以便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二,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被羈押人及其家屬接到羈押通知後,應盡快聯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協助其制定應對策略,並代表在押人員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協商。
第三,配合調查,提供有利證據
被拘留人被調查時,應當如實陳述事實,積極配合調查。同時,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可以積極收集有利於證明在押人員無罪或有罪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對案件結果有重要影響。
第四,關註案件進展,及時應對變化。
在辦案過程中,在押人員及其家屬應當密切關註案件進展,了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意見、法院審判結果等信息。如遇不利情況,應及時與律師溝通,調整應對策略,最大限度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拘留通知書能不能保存,需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在押人員及其家屬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配合調查並提供有利證據,同時關註案件進展,及時應對變化。通過合理的應對策略,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挽救在押人員的處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2條規定: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31條規定: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5條規定: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