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兇手年齡在18歲以下,從輕判決是必然的。
案例回顧:
被害人袁某,年齡15,系興平市金城實驗中學初二學生。案發前處於休學階段,袁壹直在安打工賺錢。
65438年10月29日,袁回到興平市,被以梁為首的興平職教中心6名學生騷擾,向其索要錢財。袁想,我憑什麽把我的血汗錢給他們?他當場拒絕了梁等人的要求,後又被梁等人用鋤頭等工具毆打,直至袁當場昏迷。
隨後,梁等人打車將袁帶到賓館繼續毆打。公元65438年10月30日,人們發現袁死了,於是把他埋在了伏寨鎮村壹座廢棄的房子旁邊。
165438+10月2日,案件已偵破,民警趕到案發現場,發現附近松土痕跡,長約2米,寬1米。向下挖土層,約1.5米,民警發現了袁的屍體。經過偵查,警方很快鎖定梁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梁等6人已全部被抓獲歸案。
袁的父親袁先生得知兒子去世的消息後,整個人都崩潰了。袁先生說,兇手和家人至今沒有聯系他,至今沒有向他道歉。
作者的觀點:
壹所實驗中學的尖子生,懂得在假期勤工儉學,靠自己的雙手掙錢。多好的孩子啊。很可惜,壹個偉大的青年就這樣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壹群無良敗家子只會伸手向父母要錢揮霍。父母給的錢滿足不了需求,就開始搶。如果他們搶不到,就會殺人。小小年紀就這麽殘忍。真的很惡心。
希望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嫌疑人的監護人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