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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在現階段意義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包括其家屬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見他。《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偵查階段,律師介入案件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幫助:

1,通過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告知家屬自己的顧慮,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慮,給予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突變,很多人都受不了。貧窮之下,不該發生的事情很容易發生。

2.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說明被指控的罪名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嫌疑人對自己面臨的困難有壹個清晰的認識,知道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

3.我們可以從犯罪嫌疑人那裏了解到無罪或罪輕的線索,幫助做壹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將來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有丟失的危險,壹時的疏忽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得不到。

4.刑訊逼供是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的。雖然我國的法制環境日臻完善,但刑訊逼供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出現刑訊逼供、致殘致死的悲劇。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從而有效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

5、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爭取立功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和檢察機關詳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者復制涉案的鑒定技術資料和起訴意見;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交流,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此罪彼罪的辯護意見。

7.有條件的,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

1.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所有案卷。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向檢察院或者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充分了解案情。與承辦檢察官、法官溝通,向檢察院、法院出示或要求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或線索。

2.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告訴被告人庭審程序和庭審中的註意事項,必要時做壹些質證演練,以便在法庭上適當配合,爭取更好的庭審效果。

3.律師通過仔細研究案情,為審判做好了充分準備。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時聘請著名刑事專家,就重大問題提供權威意見,指出辯護觀點;可以請有影響力的媒體監督,呼籲,保證審判公正。

4.律師通過認真辦理庭審,充分闡述自己的辯護意見,言之有理,動之以情。盡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可,認真準備辯護詞,說服法官再次以書面形式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通過各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是萬能的——他們什麽都可以做;不是沒用——什麽都做不了;並不邪惡——實際上是為罪犯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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