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沈陽市律師收費標準
沈陽市律師業服務收費標準(試行)2015
(2015年8月24日經沈陽市律師協會第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壹條 為進壹步指導規範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業收費標準。
第二條 凡在遼寧省登記設立在沈陽市範圍的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用,執行本標準。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事務所不得收取律師服務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除本標準規定外,律師事務所不得低於政府指導價和行業指導價最低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五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參照本標準與委托人自願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但律師服務收費中國家發改委及相關政府部門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標準最低標準收取律師費的,由沈陽市律師協會及其他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查處。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標準,結合律師事務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收費方法,並將本所收費標準報沈陽市律師協會備案。
律師事務所應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壹)提供法律服務預計耗費的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承辦律師執業經歷和業務水平;
(四)律師的社會信譽、職稱級別和工作水平
(五)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
(六)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七)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案件標的價值的大小;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
第八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和協商收費等方式。
第九條 期間固定收費是指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委托人在壹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確定費用的法律事務,如代書、代辦、見證、項目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第十壹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爭議標的額或交易額為收費基數,按壹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計價方式。按標的數額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等訴訟、仲裁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以與委托人協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各類法律事務。采用計時收費的,結案後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委托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三條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條件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目標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支付時間。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壹)刑事訴訟案件,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除外;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婚姻、繼承案件;
(四)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等。
(五)國家賠償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第十五條 協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與委托人就各類法律事務協商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律師服務費收取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因律師過錯或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雙方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凡承辦有關機關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爭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免律師服務費實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實行價格聯盟的壟斷行為
第二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活動應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名錄按下列標準執行: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基準收費標準為300元/次;
會見被偵查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按照本標準偵查階段規定的50%執行。
2、代理申訴和控告,基準收費標準為8000元/件;
3、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準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含申請取保候審)8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8000元/件;
(3)審判(壹審)階段8000元/件,辦理壹審又辦理二審的,二審按壹審標準酌減;
4、代理重大、復雜、疑難刑事訴訟案件或因難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於基準價10倍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委托人與律師協商壹致,可以在上述收費標準下浮至50%。
(二)擔任公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基準收費標準為500元/件,上浮或者下浮不超過50%。
(三)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1、涉及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7%,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
2、涉及爭議標的在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6%;
3、涉及爭議標的在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4%;
4、涉及爭議標的在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3%;
5、涉及爭議標的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不超過爭議標的的2%;
6、涉及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0.5%,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采取行業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名錄,律師事務所收取法律服務費用可以參照下列標準: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8%;
(3)50萬元至l00萬元部分(含1 00萬元)為6%;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6)1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5%。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各類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準,民事部分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部分參照代理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四)代理執行案件
1、單獨承辦執行的案件,律師費按執行標的額,按壹審標準收費;
2、曾承辦壹審或二審的案件,律師費可以適當酌減。
(五)法律咨詢
1、每小時100—500元,不足壹小時按壹小時計算;
2、代書法律事務文書;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8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財產標的額0.7%收費,最低收費200元。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臺)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的二倍且不低於20,000元收取律師費。
(六)非訴訟業務收費
非訴訟業務收費標準壹般按件收費或按時收費:按件收費的標準,可以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並可以在此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0%收費;按時收費的標準為500元-2000元/小時。
涉及下列非訴業務的參照以下標準收費:
1、資信調查、咨詢建議書、法律建議書、律師意見書、律師見證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要求出具律師意見書的,參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3)資信調查、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按財產標的的2.5%收費,但最低不低於4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加項目談判
(1)按合同標的收費,但每件(次)不低於4000元 。
(2)合同標的比例收取律師費(累加收費):
10萬元以下4000元;
10萬—50萬元為;3%;
50萬—100萬元為;2.7%;
100萬—500萬元為;2.4%;
500萬—1000萬元;2.1%;
1000萬—5000萬元;0.9%;
5000萬元—1億元;0.5%;
1億元以上;0.2%;
3、公司改制
按所涉及的金額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累加收費):
100萬元以下;100,000元;
100萬元—500萬元;5%;
500萬元—1000萬元;3%;
1000萬元—5000萬元;2%;
5000萬元—1億元;0.9%;
1億元以上;0.2%;
4、股權轉讓、股票上市、參與破產程序參照公司改制收費標準執行。
5、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9%—1.5%收取律師費。
(七)行業指導價名錄下的服務項目,可以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增加收費,壹般應在收費標準規定的5倍以內進行協商。
(壹)下列刑事案件壹般可確認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被告人被指控觸犯2個及2個以上罪名;
2、二人以上***同犯罪;
3、集團性犯罪;
4、犯罪次數三次以上;
5、數額較大;
6、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二)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當事人壹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同訴訟案件;
2、取證困難、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於同類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新類型案件;
5、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雙方認為屬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由沈陽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收費標準自2015年月日起試行。
附:本標準部分速算方法
1、第二十三條(三)速算方法(含本數)
不足42900元
收取3000元
10萬元以下
標的額×7%
50萬元以下
標的額×6%+1000元
100萬元以下
標的額×4%+11000元
500萬元以下
標的額×3%+21000元
1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2%+71000元
1000萬元以上
標的額×0.5%+201200元
2、第二十四條(壹)2速算方法(含本數)
不足50000元
收取5000元
10萬元以下
標的額×10%
50萬元以下
標的額×8%+2000元
100萬元以下
標的額×6%+12000元
500萬元以下
標的額×5%+22000元
1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3%+122000元
1000萬元以上
標的額×1.5%+272000元
3、第二十四條(六)2(2)速算方法(含本數)
10萬元以下
4000元
50萬元以下
標的額×3%+4000元
100萬元以下
標的額×2.7%+5200元
500萬元以下
標的額×2.4%+7900元
1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2.1%+22600元
5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0.9%+158000元
1億元以下
標的額×0.5%+360000元
1億元以上
標的額×0.2%+650700元
4、第二十四條(六)3速算方法(含本數)
100萬元以下
100000元
500萬元以下
標的額×5%+100000元
1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3%+180000元
5000萬元以下
標的額×2%+270000元
1億元以下
標的額×0.9%+809000元
1億元以上
標的額×0.2%+14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