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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現在就判壞人,在萬人大會上公開審判?

第壹,其實萬人審判還是有的,只是比以前少了。

2003年,最高法院《關於落實十項制度切實防止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也明確規定不準公開審理、公開判決,但從2005年開始,又死灰復燃。200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告,禁止在街頭遊行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然而,這份司法文件並沒有阻止公開逮捕和公開審判上街遊行,以顯示無法無天。2008年明顯增多,很有可能燎原之勢。

?舉幾個2014的例子:

65438+10月16日,湖南臨武在縣城清瀾廣場舉行公開抓捕公開宣判大會,數千人前往參加並接受教育;

2月19日,湖南韓城在市體育場召開公開抓捕公開宣判暨打擊“兩搶壹盜”動員大會,安排開展打擊“兩搶壹盜”犯罪專項行動,有力震懾了犯罪;

3月6日,江蘇泗陽在縣城泗陽中學廣場召開公開抓捕公開宣判大會,向30名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分子和7名犯罪嫌疑人宣讀處理決定。兩萬多人參加了會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3月11日,湖南省永興縣在縣招待所廣場召開公開抓捕公開宣判會,宣布抓獲涉惡犯罪嫌疑人20名,判處罪犯10人;

3月13日,湖南省大英縣在大英中學廣場召開公開抓捕公開宣判會,對25名“兩搶壹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進行公開拘留、抓捕和宣判,也拉開了全縣綜合整治的序幕;等壹下。

第二,現在有電視直播庭審和網絡直播庭審。這其實是壹個變相的“萬人公審大會”。

第三,刑事審判中的網絡直播並非都是好處,但還是有潛在的風險。

1.刑事審判程序異化了,偏離了司法改革的目標。容易搞形式主義。

2.很容易重蹈“先定後判”的覆轍。要想庭審成功,必須做大量的準備工作,而這種過度的審前準備必然會將庭審工作的重心移到庭審前,其結果會使我們壹直試圖根除的“審前決定”的弊端死灰復燃,從而最終走上與司法程序改革背道而馳的道路。

3.網絡庭審直播的過度開放和透明,給證人出庭作證設置了障礙。證人(包括被害人)暴露在庭審直播所產生的壓力下,他們的個人“隱私”,如姓名、住址、家庭狀況、與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等。,都暴露在世人面前。誰能沒有壓力?

最特別的是,這種“變相公審會”可能會讓被告人因為壹個犯罪行為而終身背負“罪犯”的標簽,不利於被告人回歸社會。公捕公判之所以死灰復燃,壹個重要原因是相關執法部門急於在執法中展示自己的“業績”,展示自己嚴格執法的形象。然而,這樣壹來,執法者的法治意識和人權意識往往暴露無遺。這種公捕公判,其實就是“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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