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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怎麽處罰?

唯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唯壹處罰是行政拘留。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公安機關已經窮盡所有法定程序,在所有法定期限適用完畢後,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壹年六個半月。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由檢察院或法院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法律。

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如何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法律明確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只有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有權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享有行政處罰權並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功能;

3.必須取得具體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執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什麽?

唯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是義務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通報批評;

2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時效通常為幾年。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違法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期限不是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制快報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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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中的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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