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相親詐騙的刑事認定與處罰
美籍華人石先生於2065438+2005+0通過某知名網絡交友平臺認識了長期在深圳工作的香港市民劉小姐,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婚前,女方因公司營運資金周轉需要向石先生借款300萬元現金,但未簽借條;6.月石先生投資16萬元在深圳購買了兩套房產,均登記在女方名下。之後,雙方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女方立即將上述房產變賣,直到石先生親自咨詢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深圳涉外離婚律師,劉小姐才成功變賣其中壹套房產,並帶著變賣價款和貸款金額逃往香港。另壹處房產正在出售。
律師評論
劉小姐構成案件嗎?結婚?石先生報警後警方是否應受理詐騙罪,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中,劉小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3)隨意騙取資金。
本案涉案財產原屬於石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 * *財產。劉小姐取得他人財物後,迅速變賣,甚至逃往國外。主觀上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並繼續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的意誌,明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其次,劉小姐客觀上實施了壹系列的欺騙行為,其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了處置財產的錯誤認識。劉小姐借錢與石先生結婚等出軌行為,是導致被害人石先生陷入錯誤認識並處分財產的原因。它們在刑法上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欺騙行為,受害人不會與劉小姐談戀愛並結婚,將房產登記在她的名下。
最後,受害人石先生基於自己的誤解,將自己的現金轉給了劉小姐,並在劉小姐名下買了壹套房子。紀律處分?被害人因劉小姐的欺騙而處分上述財產。
綜上,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劉女士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我們深圳涉外離婚律師團隊在接受石律師的委托後,與團隊的專業刑事訴訟律師共同制定了詳細的方案,指導他們收集證據,起訴劉女士。現該案已成功立案偵查。
欺騙
律師提醒
我國刑法並未將婚姻規定為犯罪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不排除其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主體。即使他們登記結婚,仍然有。結婚?欺詐的可能性。隨著單身男女比例的增加,婚姻詐騙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是渴望結婚卻苦於找不到伴侶的青年男女,應引起重視,加強防範:
第壹,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尤其是大額經濟往來,比如大額貸款等等。
第二,提高警惕,加強防範。對於剛接觸的,不太了解的,要多加小心,提高警惕,註意識別對方的承諾和自我介紹。作弊的過程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瑕疵的。只要稍微註意,仔細調查,就能發現問題。
第三,不要相信各種報紙上刊登的廣告。如果認識想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壹定的了解,尤其是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偽。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第壹次和異性見面,壹定要查看他們的身份證。
第四,如果被騙,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以書面形式交給當地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