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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大律師」和「律師(事務律師)」有什麽區別?

1.選修課和實習期不壹樣。

在香港完成1年法律學士後證書課程後,妳可以選擇在律師行擔任實習律師,或在律師會擔任實習大律師。

當修讀PCLL課程的學生選擇成為初級律師或大律師時,除了他們自己的興趣和愛好之外,他們還可以選擇成為大律師,只要他們修讀律師課程。如果妳不學這門課,妳只能選擇當壹名初級律師。

初級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兩年,大律師實習滿1年,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通常,他可以被高等法院任命為初級律師或大律師。就是初級律師的實習期比大律師長壹年,選修課也不壹樣。

2、法院權限不同。

因為大律師這個詞的翻譯,所以翻譯成出庭律師或者出庭律師。此外,他們在重大案件審理結束後離開法庭時,也經常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導致很多人誤以為大律師不能出庭發言。其實這是翻譯不準的問題。兩者都有權出庭,但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聽證權不同。

3.工作的性質不同

初級律師隸屬於律師事務所,處理與普通委托人有關的法律事務,受香港律師會監督。除了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律師還將處理商業交易、房地產轉讓、繼承、公司清算,並提供壹般法律咨詢,工作範圍廣泛。個別律師會根據實習經歷專攻某個特定領域,比如房地產銷售。其他律師根據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性質提供各種專業服務。

根據有關規定,大律師通常必須由事務律師轉介,不能接受委托人的直接委托。此外,與初級律師不同,大律師不隸屬於他們的律師事務所。每名大律師實際上都是獨資經營,獨立運作,但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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