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串謀詐騙;
2.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
3、簽訂虛假通知促進結婚罪;
4.作出虛假的法定聲明;和
5、重婚等犯罪。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關於虛假婚姻陳述罪: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為促成婚姻或取得結婚證書或許可證而作出或簽署虛假陳述、通知或證明書。
而該聲明、通知書或證明書是當其時有效的任何與婚姻有關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即屬犯罪,壹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也就是說,假結婚的當事人,壹旦被查實,可能面臨最高7年的監禁。
擴展數據
1.雙方在香港登記結婚,就像香港人登記結婚壹樣。在向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妳應附上下列文件:
1,入境許可/旅行證件復印件或傳真,
2.身份證復印件或傳真件,
3、戶口本(證明婚姻狀況為未婚)或無結婚證,
4.雙方簽署的《擬結婚通知書》(需填寫對方父母信息)。
結婚登記當天帶上以上1,2,3的原件登記即可。
二、民政部於3月1983、10日專門發布了《關於華僑與國內公民、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登記的若幹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和內地公民自願在國內或者內地結婚的,應當向國內或者內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國內或大陸公民必須提供的證明是:1,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2.本人工作單位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的證明。
港澳同胞的證件有: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經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鑒定的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經律師認證的申請人從未在其他地方登記結婚的聲明;3.澳門行政局或警署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需持有在外國或港澳從事的職業證明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婚姻登記機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
未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居住地、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或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兩名內地親友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書。
當事人離婚的,需持離婚證,喪偶的,需持原配偶死亡證明,已同居的,需持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
參考資料:
中國人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人民網專家解讀治理“假結婚”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