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壹下“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相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的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律師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比如香港公司公證(又稱香港公司律師見證),壹般用於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國內投資公司或法律訴訟時提交的法律文件,也可用於香港公司在內地購買房產。壹般香港公司最常見的文件在中國大陸使用,需要中國經司法部授權,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後出具公證聲明,最後加蓋轉發章轉發給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其實兩者還是有壹些區別的。我國還沒有法律上的律師見證制度。雖然有律師做見證,但公證效果是最高的,香港有比較健全的律師見證制度。
律師見證可以代替律師公證嗎?
當然,律師見證不能代替公證。由於公證是以社會公信力為保障而作出的證明,享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作為證據的公證事實屬於無證據的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律師的證言只能作為證人證言,屬於間接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律師的證人只是壹個人的人格作為保障,但我國律師行業素質參差不齊,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人格得不到法院的認可,所以律師的證人幾乎沒有法律效力。和妳我壹樣,屬於證人證言。
然而,律師的證詞只有在西方,尤其是在英國,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英國的律師準入門檻很高,所以能進入律師行業的(尤其是出庭的)都是社會的精英,都是上層社會的上層人士。因此,他們基於律師職業道德和人格的證明享有法律效力,屬於免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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