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證件。
律師(lawyer)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擴展資料:
1性質
就“律師”的任職資質而言,包括:其壹,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征中,前壹項或壹、二項為其他法律工,如執法工,司法審判工(法官),司法檢控工(檢察官)所***有;後二項為“律師”這壹法律工所獨具。
2從事業務
現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