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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制度與大陸有什麽區別

香港的律師壹般是指持有專業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專為委托人解決法律的難題及處理有關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辯護。我國的律師是指經過壹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

首先,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過考試取利香港大學法學學位,然後在該大學深造壹年,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如果想成為律師,則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如果成為大律師,則在大律師辦公室實習壹年,期滿後申請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所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都要經過有關專業團體考核批準,然後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由該法院法官在壹簡單儀式中承認申請人為律師或大律師,再由有關專業團體頒發執業證書。在我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後授予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後需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執業。

其次,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的分類不同。香港把律師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律師多處理有關法律文件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時在中下級法庭出庭為當事人代理辯護。大律師則多處理在法庭上公開審訊的工作,尤其善長於盤詰證人和陳詞辯論,並研究法律的適用和推理。我國律師按律師資格取得方式不同,分為經過律師考試而取得資格的考核律師,另壹種是不經考試或考核,而是根據需要由司法行政機關特別邀請的特邀律師。按律師工作的單壹性不同,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按律師的職務和專業水平不同,分為壹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按律師從事服務的對象不同,分為公職律師,軍隊律師和社會律師。按律師從事業務範圍不同,分為證券律師和壹般業務律師。

第三,律師收費辦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師公會統壹規定的標準(如不動產買賣、遺產繼承等按標的提取壹定費用的收費率)外,其他辦案費用由律師與委托人協商,大律師的酬金由轉聘的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我國,律師和刑事辯護以及申訴工作應按比例收費;另壹種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非訴訟業務代理、以及咨詢代書工作的協商收費。善於按件比例收費的標準由司法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審批,各省級行政區可根據情況制定標準並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備案。相比之下,大陸的律師收費制度要比香港律師收費制度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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