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安排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配合醫療機構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熱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救治工作。2月3日至4日,市區公安機關配合醫療機構共收治疑似病人和發熱病人21人。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壹是公安機關配合搜尋收治病人。
經說服教育後主動接受治療。
2月3日1,市內某醫院報告樊城區石浦辦事處張某某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醫療。經樊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和村幹部教育勸說,張某某主動到醫院隔離治療。
2.2月3日,市中心醫院靳東院區通報,高新區範偉路某小區卓某某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醫療救治。經過高辛公安局民警和社區幹部的教育勸說,卓某某主動到醫院進行隔離治療。
3.2月3日,中心醫院靳東院區通報香洲區鉆石大道某小區為疑似患者,拒絕配合醫療。經香洲區公安分局民警教育勸說,鄒某某主動到醫院隔離治療。
4.2月3日,中心醫院靳東院區通報,4名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觀察,欲強行離開隔離點。經靳東公安局民警和醫務人員教育勸說,4人繼續留院配合隔離觀察。
5.2月3日,該市某醫院報告1疑似患者拒絕繼續隔離觀察。經樊城公安分局民警教育、勸說、協調解決困難後,患者繼續留院配合隔離觀察。
6.2月3日,市中醫院通報稱,6名因發熱前來就診的疑似患者不願留院隔離治療,自行離開。經過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尋找、教育、勸說,6人全部返回醫院隔離治療。
7.2月4日,中心醫院報告香洲區蘆山鎮羅某某為疑似患者,請求協助尋找醫生。經香洲區公安分局民警教育勸說,羅某某主動到醫院隔離治療。
勸說教育無效後強制隔離治療。
1.2.3,市中心醫院靳東院區報告香洲區朱集鎮疑似患者劉某某拒絕隔離治療。在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多次教育勸說未果後,香洲區公安分局民警協助醫療機構將劉某送往醫院強制隔離治療。
2.2月3日,市第壹醫院反映無法聯系到疑似患者何某某。樊城公安分局民警經全力查找,協助醫療機構將何某某送往醫院強制隔離治療。
2月4日,樊城區第壹醫院報告柿子店辦公室張某某為疑似患者,請求幫助尋找並治療。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並協助醫療機構將張某某送往醫院強制隔離治療。
4.2月4日,中心醫院報告香洲區蘆山鎮余某某為疑似患者,請求協助查找治療。經公安機關多次勸說,香洲區公安分局民警配合醫療機構,將余某某強制送醫院隔離治療。
5.2月4日,中心醫院通報香洲區玉山鎮兩名疑似患者不願接受隔離治療。在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多次教育勸說無果後,香洲區公安分局民警配合醫療機構,將兩名疑似患者強制送院隔離治療。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主動接受醫療機構的集中治療、單獨隔離和醫學觀察。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突發傳染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 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防控疫情人人有責。歡迎市民朋友舉報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