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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判依法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他們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確有錯誤的,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六)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裁判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組織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救助事項。

(十壹)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權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組織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相關經費和物資設備。

(十四)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七)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安全工作及其職責。

(十八)承辦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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