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依法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他們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確有錯誤的,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六)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裁判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組織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救助事項。
(十壹)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權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組織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相關經費和物資設備。
(十四)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七)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安全工作及其職責。
(十八)承辦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