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壹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1.企業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能因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按時復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1.上級政策有明確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企業不得因職工患病、生產經營困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
2.不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目前情況下,因國家疫情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導致勞動者不能按時復工,顯然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懷疑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二、勞動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不能按照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時返回企業提供勞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也不能據此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主要原因是:
1.疫情防控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十分嚴峻,國家采取交通管制等嚴厲措施防控疫情,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國家采取的各種防治措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疫情防控屬於不可抗力。
2.法律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疫情防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勞動者不能按時復工,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提供勞動的義務,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企業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3.人大有明確的答案。為依法有序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處室負責人於6月5438+00解答了疫情防控中普遍關註的法律問題。關於疫情防控的性質和相關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回答:“為了保障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因勞動者未按時復工進行疫情防控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上級部門的政策規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員工不服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