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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公安機關寫復議申請書?

法律解析:(1)行政復議申請書第壹部分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應予以說明;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全稱、地址、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如有* * *個申請人,應分別說明每個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托律師申請復議的,應當寫明代理人姓名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申請人的姓名和詳細地址。

(二)復議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被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參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進行書寫,如扣留決定、查封商品決定、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等。

(3)說明申請復議的目的和要求。

即明確提出在壹定期限內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和理由是行政復議申請的核心部分,應當包括三個方面:

事實。應當客觀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並指出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證據。為了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當列舉有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當註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原因。在總結事實的基礎上,引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說理論證復議請求的合法性。

(5)復議申請書的末尾,應當寫明復議機關的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件應當寫明提交的申請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

(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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