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序中的抗訴條件是:1。壹審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的。2.真的有必要抗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需要抗訴,依法提出抗訴:1。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當庭質證就作為判決依據,導致判決錯誤的。2.人民法院對公訴人在開庭前收集並經開庭質證的有效證據不予采信,僅因被告人翻供而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改變事實認定,導致判決錯誤的。3.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社會影響惡劣,雖未造成畸重。5.因認定重要事實和法定情形而作出錯誤判決,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利影響的。審判監督程序中抗訴的含義1、抗訴的含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壹種訴訟活動。2.再審程序抗訴與上訴審程序抗訴的區別。再審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的壹種抗訴形式。與上訴審判程序抗訴壹樣,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是監督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兩者也有區別:壹是抗訴所針對的判決、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序中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第二,發起抗議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序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至於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除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三,抗議的時限不同。對於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天,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人民檢察院只要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無論判決、裁定是否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執行,都可以提出抗訴。第四,抗議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序中的抗訴是在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壹審判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主要是對錯誤裁判的壹種救濟,檢察機關只能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提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3.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4.上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三)關於抗訴是否必然導致再審程序的問題,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出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作出裁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被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直接提起再審的權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利都必須包含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失效,檢察權也難以完整。因此,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檢察機關有權對生效的錯誤判決提出抗訴,立即啟動再審。其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對不服壹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這壹規定限制了二審駁回抗訴應當在案件審理完畢後進行。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基於對案件的全面審查,並只能在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理後做出。律師推薦:北京律師石家莊律師呼和浩特律師杭州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