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國內疫情高發區所在鄉鎮(街道)返回人員:實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繼續實施7天居家健康觀察;對於封閉管理區內的陪護人員,同時參照“14+7”健康管理措施執行。
3.國內疫情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的其他人員:實行“2+14”健康管理措施;對需要持核酸檢測報告出境的地區、全球核酸檢測的地區、來浙及在有疫情風險的交通樞紐返回浙江的人員,參照“2+14”的健康管理措施執行。
四、進入浙江時,必須在2天內(48小時內)核實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證明的,就近引導到綜合服務點等指定場所接受核酸檢測。陰性結果包含在14天的日常健康監測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二十條訊問的程序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