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是產品的分批或單件的經銷商,包括產品的直銷者;
2.主觀上是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偽劣產品。銷售領域有兩種情況:壹是在銷售的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銷售;
3.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國家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4.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下同),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