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4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案例:
羅某、陸某開設4家網店,銷售含有酚酞、雙氯芬酸鈉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瘦身保健品、神農風骨草保健品。銷量達到6000多份,銷售金額約為654.38+0.5萬元。買家遍布北京、天津和其他省市。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陸某雖已接受刑事處罰,但承擔刑事責任並不影響法院依法認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對於羅、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消除危險,防止將來的侵害,以滿足對社會公眾利益的最大保護。
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羅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陸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人民網-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店主被判向社會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