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護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責任,責任承擔需要結合雙方過錯來定,若兩人以上沒有***同故意或者***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各自承擔多少責任,需要雙方協商,如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壹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壹千壹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