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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杉律師,男友戀愛期間給我的錢能要回來嗎?

我認為戀愛中,從贈與的性質而言,贈與分為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和戀愛期間的壹般贈與兩種。

1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系指壹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生活中主要包括結婚的彩禮以及為訂婚而購買的鉆戒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鉆戒行為時,當事人間往往不可能存在書面甚至口頭贈與合同,更無可能明確將解除條件明確表達在贈與行為之中。認定上述贈與行為中附有解除條件(確定不結婚或壹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系),實際上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可請求返還。

案例:

熱戀時,女子小王答應男子小張如果想結婚,就要先送自己壹輛車作為代步工具,結婚後再以雙方名義購買壹套位於上海徐匯區的婚房,在小張豪送女友小王壹輛價值150余萬元的奔馳車後,小王卻不願意與小張戀愛,提出分手。分手後,小張要求小王歸還車輛,小王不予理睬,雙方為了爭奪奔馳車鬧的不可開交。

小杉有話說:

在本案中雙方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壹經送出,壹般來說不能再要回來。但是,奔馳車價格不菲,而且贈送方小張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麽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作為接受禮物的壹方小王應該將禮物返還。

2壹般贈與行為

戀愛過程中,壹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壹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壹般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能否要求返還,應當適用合同法贈與合同的壹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上述壹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如果在壹般贈與行為中,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壹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張在提供的材料中我們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節、七夕節等節日,向小王發了“520”、“1314”、“999”等特殊額度的紅包或者轉賬。分手後,小張主張小王歸還***計2.6余萬元的轉賬。

小杉有話說:

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小張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小張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張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錢,小王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並且贈與的數額在壹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故小王取得小張支付的金錢具有合法依據。另外,小張也無法舉證證明紅包的發放是基於結婚的目的,所以,2.6萬余元是無法要求小王返還的。

在我國,婚姻法是不保護戀愛關系和婚約的,解除婚約、戀愛分手也是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權利。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如果發生財產糾紛,如果壹方贈與對方的錢是復原費、醫療費、撫恤金等,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約、戀愛等名義騙取錢財的,情節輕微,應歸還財物,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的最後,小杉想告訴戀愛中的男男女女,戀愛期間的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壹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以認定。情侶也不要將金錢作為衡量彼此感情的唯壹標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內促進和穩固戀愛關系,真正能讓雙方更長遠的走下去的是彼此的用心和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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