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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誹謗罪如何聘請律師

壹、誹謗的過程

1.當事人誹謗的證據應當收集並直接提交法院。2.具體起訴做法:準備以下材料:

1)進行投訴,了解對方的基本註冊信息(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代寫;並按對方人數復印;

2)準備好證據,包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與對方發生糾紛時所有對妳有利的證據和復印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妳有幫助的證據和證人名單;3)帶來訴訟費;去法院立案。

二、誹謗罪的構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客觀上講,是壹種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部分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肯定有傳播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或者沒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嚴重的罪行。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誹謗他人使其精神失常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等等。

怎麽告別人誹謗?

1,投訴,了解對方基本註冊信息(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代寫;並按對方人數復印;2.準備證據,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與對方糾紛中所有對妳有利的證據和復印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妳有幫助的證據和證人名單等。3.帶來訴訟費;去法院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起訴誹謗的過程

1.當事人誹謗的證據應當收集並直接提交法院。2.具體起訴做法:準備以下材料:

1)進行投訴,了解對方的基本註冊信息(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代寫;並按對方人數復印;

2)準備好證據,包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與對方發生糾紛時所有對妳有利的證據和復印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妳有幫助的證據和證人名單;3)帶來訴訟費;去法院立案。

二、誹謗罪的構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客觀上講,是壹種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如果沒有這種後果,就不構成誹謗罪。

遇到誹謗、中傷他人的情況,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妳被辱罵或攻擊,妳可以起訴。誹謗中傷事件發生後,起訴方式如下:1。拿證據,可以錄下罵人的話,比如錄音,錄像,聊天記錄。2.咨詢,咨詢律師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3.決定上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作為規定民事訴訟的程序法,對起訴材料、條件、審理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起訴他人誹謗、誣陷,刑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據。這些都是起訴的必備材料。才能讓法院立案。誹謗罪的構成應符合以下條件:1。客觀上講,是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部分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誹謗。b,肯定有傳播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或者沒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構成誹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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