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糾集、控制部分賣淫人員賣淫,或者以雇傭、招募、容留、脅迫等手段組織、誘騙他人賣淫,從中牟利的行為。強迫他人賣淫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違背意誌賣淫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脅迫,不僅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還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脅迫手段,如暴露他人隱私或者威脅對他人利益造成壹定損失,或者在沒有其他出路的情況下,使用壹些手段和方法使他人絕望,違背其意願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其他人包括女性和男性。相關法律中的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協助、幫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的行為。比如給老鴇當打手,為組織賣淫活動看門。這種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也屬於組織他人賣淫的壹部分,刑法對此罪規定了獨立的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