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辯狀的基本內容
第壹,首部。標題:寫“刑事答辯狀”。答辯人基本情況如姓名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等情況;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第二,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壹案進行答辯。
第三,答辯的事實與理由。應針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人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也就是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對起訴人起訴中的不實、捏造或違法的指控進行逐條反駁。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第四,尾部及附項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