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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控告書要承擔什麽後果

舉報被控告人壹定要實事求是,不能提供虛假的證據,避免對方倒打壹耙控告自己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成立誣告陷害罪。所以,謹記不要隨意捏造事實。

法律依據

立案難,難於上青天。對於很多刑事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被害人來說,尤其如此。很多案件立案難,並不是案件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是受害人沒有把事情的前因後果、法律依據表述清楚,使得案件“看起來”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如何讓公安機關第壹時間就認為案件很可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從而坐下來細心研究證據,就要仰仗壹份清晰明了、直指要害的《刑事控告書》。寫好《刑事控告書》,無疑是破解立案難的局面的第壹步。這部分最為關鍵。要有邏輯,讓人讀的下去。應先客觀陳述事實,再根據事實與結果寫明觸犯何條法律、構成何種罪名。具體犯罪事實,盡可能的寫清楚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再以犯罪事實為依據,陳述被控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犯罪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指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的具體條款和構成的罪名。

要切記這部分不是寫小說,不要過多夾雜著自己的看法和情緒,要把最基本和關鍵的證據清晰的呈現給辦案人員才有助於高效立案。那些時不時譴責被控告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論述被控告人多麽喪盡天良罪大惡極的文字,只是在消磨民警閱讀的耐心,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會讓人覺得控告人可能在誇大事實。刑事控告書的目的是立案,而不是情緒宣泄,不是引起輿論。重點是論述被控告人的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後果、構成了何種犯罪,輔以證據材料,讓人壹看確實是可能構成犯罪,有必要立案。切勿宣泄情緒,也不能只說事實不論述犯罪構成。

建議刑事控告的文書不超過3頁紙,證據則要多。盡量不要在證據不足的時候控告立案, “第壹印象”認為不構成犯罪,後面再立案的難度也會增加。控告之前先找個律師或懂的人問問,不要把刑事控告書,寫的像民事糾紛。在律師正式介入之後,妳可能會發現自己收集的很多證據原來只是證據線索或者材料,跟案件沒有太大的關系,也就是做了很多無用功。控告要及時,時間拖太長,被害人報案的動機容易被質疑,這甚至可能引起公安機關對事件本身真實性的質疑。常見的如故意傷害案、強奸案、詐騙案,控告不及時的,壹般很難成功。不要壹開始就急於找關系,如果妳壹開始就表現出想找關系的意思,公安很可能認為妳案件本身有問題,可能不構成犯罪才需要“找關系”。而且找關系才能立案的,最後往往也會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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