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女,出生於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單位(沒有的可以不填),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盡量寫常用號)。
(如果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應說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某商場,其地址及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索賠:1。請求判令被告某商場承擔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交通費等民事責任(具體數額須寫明);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寫明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和證人姓名、聯系地址)。
我在此傳達
Xxxxxx人民法院
見證人:齊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x份(根據被告人數確定);
2.x份證據;(份數和原件要寫清楚)
3.其他材料XXX份。
民防系統
受訪者:
對於齊某訴我公司民事賠償壹案,答辯如下:應陳述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針對被申請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主張,論述上述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理由。
我在此傳達
Xxxxxx人民法院
被告:XXX
抄寫員:XXX
年月日
附:本答辯書X份。
至於原被告的代理陳述,是可變的,辯論是基於對其提出的證據。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職員:(註意:職員應該站著讀)
(1)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席情況,邀請其就座(無需宣讀)
(2)法庭紀律現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員應服從審判長的統壹指揮,關閉壹切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禁止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或打岔,不得進入審判區。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中途離庭。如果他們擅自離庭,原告將撤訴。如果是被告,將依法缺席判決。
4.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場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全體人民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出庭。
(4)報告法官及當事人已全部到庭,請開庭。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請坐下。
審判長:現在,庭審開始。壹、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應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國籍、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和家庭住址。
原告:黃,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說明妳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人:1:我叫李某某,康定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總代理。
2.我叫張某某,康定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總代理。
審判長: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黃小喬,女,出生於21980年7月,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古贊鎮黑日村。
審判長: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說明妳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權限為總代理。
2.我叫肖某某,康定縣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壹般代理。
審判長: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原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被告:不反對。
審判長:經審查,上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授權權限與開庭前辦理的程序壹致。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其出庭資格有效。他們被允許參加訴訟,審判現在開庭。(敲小木槌)
陪審團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1款、第120條之規定,甘孜州康定縣人民法院於今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黃與被告黃小喬合同糾紛壹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公告如下。本案中,是審判長,何某某是審判員,張是人民陪審員,* * *是合議庭,書記員甘薇是法庭記錄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法官有下列三種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知道需要回避的事項,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並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妳要求合議庭和書記員回避嗎?
原告:沒有申請。
審判長:被告申請回避了嗎?
被告:沒有申請。
審判長:之前我院立案流程機構已經向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書》,上面已經寫明了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清楚這壹點嗎?
原告:已經說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說清楚了嗎?
被告:是的。
陪審團2: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鑒定、宣判四個階段。以下為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說明反駁對方主張的理由。首先,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訴訟請求: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是父女關系,被告是原告的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與被告經協商簽訂了《宅基地交換協議》。內容如下:“1。大渡河劉店門口的住宅(原告現居地)為黃嘯小橋(指被告)所有。我同意給大女兒黃小喬,誰也不能幹涉。第二,是黃的故鄉。壹百年後,三個孩子被分配,歸屬於關宅。3.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變更,同意更改。由4月20日改為5月5日,雙方當事人黃(黃飾)(指紋)黃小喬(指紋)2006 54 38+0 4月20日。”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協議簽訂後,雙方也未實際交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前的房屋壹直由原告(黃)占有,我老家的宅基地壹直由被告(黃小橋)管理使用。2012年初,被告將舊房拆除,另建新房。2012年4月,被告要求他人告知原告,並要求原告搬出,由此引發糾紛,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國土資源部土地調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請求法院:1。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訴訟費用。
審判長:原告對起訴書的內容有什麽補充嗎?
原告:是的,我想確認我和黃小喬於2001年4月20日簽訂的宅基地交換協議無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己玩)
審判長:被告現在對原告的訴狀進行答辯。
答辯人:早上好,審判長,兩位陪審員。我謹代表我的委托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此處重點強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簽訂宅基地位置變更協議,是基於真實、合理地表達了自己的意思,原告和被告都是有資格的當事人,因此該協議應當有效。事實上,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調節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原告作為被告的生父,本應照顧被告,卻無視父女的份額,起訴被告,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人有什麽要補充辯護的嗎?
被告: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以下是對案件事實的證據審查。由於我院立案流程機構在開庭前已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並送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過程中,雙方應當按照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清單中規定的序號說明證據名稱和證明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重點關註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效力和證明有效性。首先,本案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們主要有三套證據提交給法庭。第壹份證據是康定公仆律師事務所的、張蘭英律師對證人李某某的調查筆錄。(要求法警將證據交給被告)
審判長:被告是否為證人出庭?
原告律師:是的。
審判長:證人李某某出庭。
審判長:證人要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鄭:我叫李某某,女,漢族,出生於10月30日,1978,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妳和原被告是什麽關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我是同村的。
審判長:證人對被告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李某某:我沒有異議。
審判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和第10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向法庭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證人聽清楚了嗎?
李某某:聽仔細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人和訴訟代理人向證人提問。
被告代理人:妳認識我的當事人黃小喬嗎?
證人:對,我們是壹個村的。她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妳和黃小喬平時關系好嗎?
證人:我能說什麽呢?我們只是通常喜歡聚在壹起玩。我們看到妳好,關系壹般。
被告代理人:妳知道黃與黃小喬簽訂的房屋交換協議嗎?
證人(李):這個我知道壹點。我在龍門陣的時候聽黃小喬說的。
被告代理人:妳知道具體內容嗎?
證人(李):我只聽說她說要跟她爸爸換房,簽協議,具體的我還沒聽她說。
被告代理人:妳是說妳不知道具體內容?
證人(李):是的。
被告代理人:向審判長報告,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有什麽問題要問嗎?
原告:是的,請問證人,離妳和黃小喬家有多遠?
證人(李):他家就在我家隔壁,只有幾米遠。
原告代理人:意思是只要黃小喬家有什麽大的動靜,妳應該很清楚(比如搬家)?
證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妳見過黃小喬搬家,或者妳見過黃淩俊搬到黃小喬家住?
證人(李):這個我以前沒見過。我只是看到,黃偶爾會去他女兒的住處,而且他呆的時間不長,大約壹兩天。
原告代理人:妳怎麽能如此確定黃在黃小喬家的時間?
證人(李):因為黃在她女兒那裏無聊的時候,就會來找我們鄰居打牌。當他不來和我們打牌的時候,他就知道他已經回自己家了。
原告律師:審判長,我的問題已經結束了。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代理人: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原被告與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我們之前已經向法院提交過,可以證明雙方約定變更的房屋是原告黃在大渡河店門口的住所,但雙方並沒有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也沒有實際變更,所以這個協議無效;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我們對這份協議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我認為原告的意見不同,認為協議有效,只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才是無效的。我們認為這個協議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在各自真實合理的意思基礎上簽訂了宅基地位置變更協議,原告和被告都是有資格的當事人。雖然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但是協議在雙方蓋章後生效,雙方都有自己的指紋作為生效條件。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原告代理人2:我們出示壹組照片,證明被告用於交換的房屋在2001年4月20日之後被自己拆掉了,另建了壹套房屋,原告的其中壹套房屋已經被原告占用,用於經營。這意味著雙方已經不再默認換房,因此之前簽訂的合同無效。(要求法警將證據交給被告)
審判長:被告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代理人:對證據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審判長:原告還有其他證據可以出示嗎?
原告代理人:沒有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向法庭出示證據。
被告:我們主要有三組證據。第壹組證據是:1,2011。5月24日,康定縣信誠律師事務所曾、律師在康定縣信誠律師事務所做了壹份鄭XX的調查筆錄,上面寫著:今年4月,有我、王XX、小XX三人。2.2011年5月24日,康定縣信誠律師事務所曾、律師對小XX做了調查筆錄,內容為:今年4月,黃小喬讓我找黃,當時有王XX、鄭XX三人,通知黃在15日內帶走。這兩份調查記錄表明,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默許雙方不再履行已簽訂的協議,而是原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審判長:證人出庭了嗎?
被告代理人:不出庭。
審判長:原告及其代理人對被告出示的證據有異議嗎?
原告代理人:是的,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出庭質證,但是被告提供的證人沒有出庭質證,不符合證據要求,請求法院認定證據不可信。
審判長:請被告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人民法院通報的壹個案例,上面寫著:“三十年前(即1982),今天拒絕交換名額。”以上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宅基地交換應當是有效的,從穩定的角度考慮,維持現狀會更有利於穩定。
審判長:原告對上述證據有異議嗎?
原告:是的,我認為這個證據無效。
審判長:被告請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代理人:這裏有兩張照片,證明原告還住在大渡河門口,開了壹家飯店。
審判長:請法警向原告出示證據。
審判長:原告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原告:反對。我們認為照片與本案無關。我們的案例檢驗了協議的有效性。
審判長:被告還有其他證據要提交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和被告人對事實有什麽補充嗎?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各方對爭議的事實都發表了充分的意見。各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供給法庭?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法庭確認了以下事實:雙方對宅基地交換協議本身無異議,法庭確認了該協議的真實性。被告人提交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訊問,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證明被告人的觀點。被告引用的案例發生在1982,當時《土地管理法》尚未頒布實施,不適合本案。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壹個: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對本院總結的爭議焦點是否有異議?
原告:不反對。
審判長:被告對本院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異議嗎?
被告:不反對。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的發言。在辯論中要實事求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案件無關的問題,進行人身攻擊。不應重復意見,包括事實、證據和質證意見。
審判長:我們進行法庭辯論。首先,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將就爭議焦點發表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們主要從以下兩點來論證。第壹,雙方雖簽訂了協議,但並未實際履行,且雙方均表示不履行,故之前所做的協議應視為無效。第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變更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依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非法轉讓宅基地。而且該宅基地的交換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但雙方均未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故該協議無效。向審判長報告,我的發言結束。
審判長: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辯護意見要發表嗎?
被告代理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此處重點強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事實上,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調節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原告作為被告的生父,本應照顧被告,卻無視父女的份額,起訴被告,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報告審判長,我的意見暫時發表在這裏。
審判長:原告有意見嗎?
原告代理人:是的,請對方考慮壹下。是被告黃小喬強行驅逐了我們的委托人,強占了房子。是黃小喬無視父女之分。協議的初衷是為了彼此過上更好的生活,但被告對原房屋進行了裝修。其實並沒有換房子的意思,其趕走原告的行為說明裝修房子並不是真的為了父親更好的生活。被告對房屋進行裝修後與我當事人協商的真實目的是占用我當事人的房屋,所以我當事人並不想搬出,但被告采取了強制措施,這是違法的。由此可見,被告裝修房屋的行為根本違反了協議,違反了協議的主要義務,故我們要求該協議無效。向審判長報告,我的第二意見已經發表。
審判長:被告人有辯護意見嗎?
被告代理人:我們沒有提前裝修房子,而是因為原告壹直在房子裏居住經營。我們認為,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表明了不履行這壹約定的意圖,但我們還是為了履行合同,為原告以後提供更好的居住環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其次,我們沒有強行驅趕原告,而是委托他人提前與原告協商。協商未達成壹致,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協議正常履行。我的第二個辯護意見就此暫時發表。
審判長:原告還有什麽補充意見嗎?
原告代理人表示:雖然原告黃在簽訂該協議時並不知道該協議違法的法律規定,但法律是尊重客觀事實的,因其不懂法,無法確認該協議的效力。《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因此,該協議無效。向審判長報告,我的意見已經發表。
審判長:被告人對此有辯護意見嗎?
被告代理人: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和服務人民。自然人之間相互轉讓住所,有利於人們的生產生活。它有利於發揚主權在民和村民自治的風格。換房協議有效。我的觀點暫時發表在這裏。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什麽補充意見嗎?
被告代理人:我們之前提到過,人民法院通報了壹個案例,上面寫著:“三十年前的文字交換,今天被駁回。”這也是因為證明這個協議是有效的,法院應該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原告對此有意見嗎?
原告代理人:對,請註意,法院報告的30年換地,如果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調整辦法實際調整20年,應該是有效的,而本案只有10年,是實際換地,不適用規定和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們現在請求實際履行,原告不履行,請求法院支持我們的請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方不僅讓我們被告不履行協議,更有甚者,還把用於交換的房屋拆掉,另建新房,明顯是不願意履行協議。另外,結合禁止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我們堅持此約定無效。請求法院采納。
審判長:被告人有新的辯解嗎?不用說,就是重復。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新的論點嗎?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沒有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了地表明對本案處理的意見和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做最後陳述。
原告:請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可以自己補充幾點)。
審判長:請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妳同意調解嗎?
原告:不同意,強烈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院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休庭五分鐘,對本案進行評議。
審判長:現在休庭,由合議庭評議。經過商議後,法庭將繼續開庭(敲打小木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退庭。(合議庭下)
(五分鐘後)
書記員:休庭結束,請全體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
審判長(坐下後):坐下。
審判長:(敲完木槌後宣布)現在繼續庭審。
根據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我們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與被告是父女關系,被告是原告的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與被告簽訂《房屋基金會協議書》。內容如下:“1。大渡河劉店門口的住宅(原告現居地)為黃嘯小橋(指被告)所有。我同意給我女兒黃小喬,誰也不能幹涉。第二,是黃的故鄉。壹百年後,三個孩子被分配,歸屬於關宅。3.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調換房屋,4月20日至5月5日換房。雙方當事人黃(黃飾)(指印)黃小喬(指印)康定縣姑咱司法所(蓋章)第2001號4月20日。”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未實際交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前的房屋壹直由原告占有,我老家的宅基地壹直由被告管理使用。2012年,被告將舊房拆除,另建新房。2010年4月,被告要求他人告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發糾紛。我把這件事告訴了我們醫院。
本院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四川省農村宅基地土地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雖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了宅基地交換協議,但雙方並未按約定履行房屋交換行為,原、被告的宅基地交換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協議。故原告要求確認雙方宅基地交換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現在宣判:
職員:(全體起立)
判決如下:
1.原告黃與被告黃小喬於2001年4月20日訂立的《房屋鑰匙交換協議》無效。
2.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康定縣人民法院。
審判長:審判員:何某某人民陪審員:張書記員:甘某
2012年4月26日
審判長: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