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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刑事證據目錄應註意的問題

證據清單是律師和事務所的名片。

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作者的證據目錄壹般會在頁眉頁腳加上“某某律師事務所、某某律師”的字樣,還可以有聯系方式、郵箱、微信等內容(特別是對於壹些音像證據,以及起訴書等。,便於評委需要時通過郵件獲取)。經常補充這些信息,有助於提升法官對律師的印象,有助於當事人了解律師的工作,也是個人自我介紹的壹種方式。但是筆記的內容要盡量少,要簡潔,讓別人壹眼就能看到,壹下子就能記住。不宜做過多的個人宣傳,以免喧賓奪主,讓證據目錄本身不那麽嚴謹嚴肅。

二、證據清單可按訴訟階段進行標記。

比如如果是壹審階段,可以寫“壹審證據清單”,對於二審、再審、再審等等。如果壹審階段庭審較多,可以寫“壹審(壹審)證據清單”,根據訴訟的不同階段提交不同的證據清單,讓法官壹目了然,讓對方律師看清楚,既是對對方和法庭的尊重,也是提高審判效率和體現律師素質的壹種方式。

三、提供訴訟不同階段的完整證據清單,並用粗體或其他字體變化反映新的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很多證據不是壹次性提交的。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可以根據審判的需要和對方證據的變化甚至訴訟請求的變化,對相關證據進行增減或者補正。當證據有變化時,宜重新提交證據清單,並通過加粗、字體變化、下劃線或字體顏色變化等方式突出顯示和說明證據清單中的相關變化。

四、分清證據種類,記下證據來源,是否為原件等。

比如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等。在書寫證據名稱時,宜明確標註證據的種類,有助於法官了解是否為法定形式的證據,便於法官對證據進行法律審查。

對於證據的來源,有的是我們的委托人提交的,有的是從第三方獲得的,比如某個公司(比如銀行)或者某個機構(比如工商局或者派出所),要寫完整準確的機構名稱,方便法官必要時核實。

有些證據是書證原件,有些是書證復印件,有些是實物原件,但有些是實物照片,有些視聽資料是復制後重新刻錄的,也要在證據目錄中標明。

立案時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有原件的,應當相應修改新的證據目錄。

五、證據要分組,可以在大的證據組中區分各組,並做相應的證據編號。

比如買賣合同,有的當事人簽訂了幾份買賣合同,證據要按照產品的種類和合同的簽訂時間進行分組歸類。比如“證據三兩份手機買賣合同和兩份手機配件買賣合同”,兩份證據按照時間排序,比如“證據三-1”、“證據三-2”。當然,如果證據量少,容易說明,也可以簡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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