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李幼斌綁架致人死亡案二審辯護。
2005年,李有斌、* * *綁架張某某,致張死亡。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04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李友賓、李向陽犯綁架罪,判處李友賓、李向陽死刑。
判決結果:李有斌綁架致死案二審,謝通祥擔任唯壹辯護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蘇字第0038號刑事判決書,采納了謝通祥“李有彬有立功表現,原審判決對李有彬量刑不當”的辯護意見,故判處李有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中俄跨國販毒案李菲販毒辯護(李菲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6月28日,14被告人特大跨國販毒案開庭。作為辯護人,謝通祥連續三天出庭為校長李菲辯護。法院采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判處主犯李菲緩刑兩年。共犯關暉於2010年2月被執行死刑。(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中國毒品犯罪四大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兩國部長級會議簽署《關於打擊邊境地區毒品犯罪議定書》後,兩國緝毒警察破獲的第壹起跨國走私販毒案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李輝犯殺人罪和搶劫罪的死刑,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黑龍江省高院認定,出租車司機殺害乘客秦並搶劫財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李輝的罪行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釋放後不到壹年,又犯殺人搶劫罪,嚴重危害社會。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所以被判處死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李輝委托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律師提出的“其妻潘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被害人有過錯,可視為對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審。2010,12,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判處李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4.踢死警察的柯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並依法減刑。
該案是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刑事案件。
2010 65438+10月31 20時許,、王松園等人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公安局民警)發生口角,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街28號KTV內將馬某毆打致死。與此同時,發現柯文等人都是刑滿釋放或失業。自2008年2月起,他們糾集在壹起,以非法斂財、獨霸壹方為目的,非法購買管制刀具、鶴嘴鋤等兇器。他們先後在平房區實施了壹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當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柯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在其死亡壹案中的辯護意見,並於2013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No。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19600769號,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關於柯文以故意殺人罪踢死壹名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裁定。
2013,10年6月8日,法院對柯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刑,2016年6月,法院裁定將柯文減為無期徒刑。
五、“內蒙古毒販收受母親捐腎壹審被判死刑,二審緩期執行”(摘要)
新華網和人民日報報道,北京律師謝通祥在包頭收到了王程程案的終審判決書。內蒙古高院認定上訴人王程程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
此前,王程程在取保候審期間接受了母親的腎移植手術,但後來包頭中院判處了他的死刑,這引起了爭議。
母親捐腎後被判死刑。
今年2月,媒體報道了包頭王成案。王程程今年28歲。他患有尿毒癥,曾因販毒被捕三次。
由於病情嚴重,王程程在被捕三次後被取保候審。病情惡化後,母親劉麗(化名)決定將自己的腎捐給兒子做手術。
王程程成功地換了腎。壹審判決下達後,王成家屬意見很大,認為“腎捐了,錢沒了,腎沒了,兒子也沒了”。隨後,王程程提出上訴。
死刑在二審中被減為兩年。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程程在取保候審期間仍不思悔改,繼續多次販賣毒品。其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應予嚴懲。但其自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同時,考慮到王程程不僅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主動供述毒品犯罪的網上情況和聯系方式,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可能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終審判決顯示,王程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王的父親說,在看守所接受了終審判決,他對改判死緩的結果“非常高興”,並表示願意好好改造。王程程的母親也消除了“腎白捐了”的擔心。家屬會和律師協商申請保外就醫。
6.張× 1故意傷害罪無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 1,男。
後衛謝通祥。
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代理律師田申出庭履行職務,張× 1及其辯護人謝通祥,現庭審已結束。
我們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和壹審法院判決認定張× 1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依法宣告張× 1無罪。張× 1的辯護人謝通祥提出相關辯護意見,我院予以采納。
依照刑事訴訟法,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 1無罪。
人民日報報道保安疑同事四次骨折被判無罪,獲賠65438+萬元。
張的辯護人、北京律師謝通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潘右掌骨骨折並非張所致。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他請求法院宣判張無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納了謝通祥的相關意見,最終宣判張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