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由郟縣人民檢察院授予。
被告* * * *,男,出生於* * * *年,漢族,不識字,農民,戶籍地河南省封丘縣,住新鄉市。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5月2日被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年5月36 54 38+08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倪文珍,河南袁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 * *,男,出生於* * * *年,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所地河南省封丘縣,住新鄉市紅旗區曲東辦事處黃河口社區東。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5月2日被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年5月36 54 38+08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馮航,河南騰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旭輝,男,出生於* * * *年,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南省南陽市,住新鄉市。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4月29日被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振宇,河南袁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過程
佳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提起公訴的第2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 * * * * *、謝旭輝犯盜竊罪。(2018)305,並於2011.7向我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人徐來斌、崔受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 * *及其辯護人倪文珍、被告人* * * *及其辯護人馮航、被告人謝旭輝及其辯護人韓振宇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65年4月7日下午13時左右,被告人* * * * * * *和謝旭輝竄至獲嘉縣“新鄉天鑫新能源機械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5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特殊鋼廢鋼。之後向該公司支付31.350元(被盜邊角料201.2公斤,價值301.80元),再將上述邊角料以54600元的價格出售給新鄉縣小薺鎮上裏廢金屬收購站,獲利23250元。
同時,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 * * * * * *、謝旭輝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的觀點
被告人* * *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未作任何辯解或當庭辯護。
國防形勢
被告人* * * * *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 * * *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贓物,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 * *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未作任何辯解或當庭辯護。
被告人* * * * *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 * * *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贓物,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旭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未進行辯解和辯護。
被告人謝旭輝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 * * *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且系從犯,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65438年4月7日下午13時左右,被告人* * * * * * *和謝旭輝竄至獲嘉縣“新鄉市天鑫新能源機械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5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的特種廢鋼。之後向該公司支付31.350元(被盜邊角料201.2公斤,價值301.80元),再將上述邊角料以54600元的價格出售給新鄉縣小薺鎮上裏廢金屬收購站,獲利23250元。
2065438+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 * * * * * *及謝旭輝家屬賠償新鄉天信新能源機械有限公司3萬元,並取得公司諒解。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 * * * * * *、謝旭輝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李的陳述,證人尚某、何某、齊某、郭某、嚴某、的證言,被告人* * * * * * *和謝旭輝的壹寸免冠照片相互印證。到案後,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地圖、現場照片、鑒定筆錄、鑒定照片、鑒定說明書、鑒定現場照片等證據均在筆錄上確認,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 * * * * *、* * *和謝旭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 * * * * *、謝旭輝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 * * * *、謝旭輝的辯護人證明被告人* * * * *、謝旭輝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贓物,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旭輝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謝旭輝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核實采納。被告人* * * * *、* *、謝旭輝* * *犯故意犯罪,是以* * * *罪。被告人* * * * *和* * * *在同壹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均應按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謝旭輝在* * *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 * * * * * *、謝旭輝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 * * * *、謝旭輝能夠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 * *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款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我院,上繳國家財政。)
被告人* * *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款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我院,上繳國家財政。)
被告人謝旭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款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我院,上繳國家財政。)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新鄉中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審判長陳錫勇
劉玉民法官
馬秀燕法官
壹九壹九年壹月三十壹日
孫書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