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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殺妻案的審理和判決體現了英美法系的哪些特點?

從辛普森殺妻案看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點

辛普森殺妻案是指1994年美國橄欖球運動員O.J .辛普森謀殺妻子和另壹名男子的刑事案件。這個案子的審理在當時很有戲劇性。由於警方的幾次重大失誤,強有力的證據失效,使得辛普森逃脫了法律的懲罰。案件介紹1994美國前橄欖球運動員O.J .辛普森殺妻案成為當時美國最轟動的事件。

當時這個案子的審理壹波三折。最終,辛普森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逃脫了法律制裁,被判持刀殺害前妻及其男友的兩項壹級謀殺罪名不成立。他只是被民法判定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此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無罪推定的最大漏洞。

警察辦案三大失誤:

1忽略了實地調查的常識。

警察涉嫌非法搜查。

警官帶著血樣回到了現場。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點;

第壹,充分尊重意思自治,高度重視和解。

第二,堅持嚴格的審判程序,突出司法的嚴肅性。

第三,堅持陪審團制度,突出司法的公開性和公信力。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缺陷;

(1)大陪審團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2)金錢影響法律審判的公正性。

(3)法律技術超越了法律的正義。

(4)美國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使當事人經常無所適從,並導致整個司法活動,甚至整個司法系統過分依賴律師。

(5)辛普森案反映出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仍然很嚴重,種族平等的路還很長。

辛普森案壹出就被稱為“世紀審判”。主角是名人,美國壹流的律師團,檢方也擺出最強陣容拼死壹戰。法官的認定必須同時為雙方所接受。經過雙方反復討論和同意,將任命日本法官伊藤。伊藤以公正著稱。他的妻子恰好是處理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察。他甚至能被極其挑剔的辯護律師接受,可見他的名聲有多好。

第二輪評審團選拔已經進行了近兩個月,可見其難度和慎重。候選人必須首先經過法官的審查。比如壹個女考生,曾經有過被老公虐待的經歷。由於辛普森曾毆打前妻,候選人資格隨即被法官取消,以免她在作出判決時不由自主地“報私仇”。“除了法官的審核,候選人還要經過辯護律師和檢察官的審核。因為最終的判決會出自這些陪審員之口,雙方都不敢掉以輕心,都有否決權,所以壹點疑點都刪掉了。這也是初選300多人當選的原因。

必須強調的壹點是,雙方律師團只有否決權,沒有“絕對準入權”。也就是說,任何壹方只能說不要哪個,不能說要哪個當陪審員。任何被選中的陪審員都不容易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尤其是本案中,被告是黑人體育英雄,被殺的前妻是白人。很難說陪審團的種族構成完全不影響他的判斷。此外,由於被告和壹名受害者離婚,壹般認為陪審團的性別比例也可能成為影響因素。無論如何,陪審團終於在去年6月165438+10月成立了。大部分是黑人。

在美國,各州對於是否允許電視臺進入法庭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州絕對禁止。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不允許錄像、錄音甚至拍照。因此,電視觀眾只能在新聞節目中聽到壹些簡短的介紹。這也為壹群畫師提供了壹個特殊的職業,因為新聞媒體為了彌補電視觀眾對庭審的視覺理解,總是會聘請壹些藝術家現場寫生。壹些州的法律使得直播電視成為可能。但必須考慮辯方和控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來決定。加州就屬於這壹類。幸運的是,伊藤法官批準了辛普森案件的電視轉播,這給了大家壹個難得的機會去了解這個國家的司法系統是如何運作的。但是電視轉播有壹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陪審員不能“暴露”。

法庭四要素,控方、辯方、法官、陪審團,終於齊全了,但審判還不能進行,因為哪些證據可以先當庭出示,要由法官決定,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真的可以算作證據。我該怎麽說呢?其實這個問題在我之前的信裏已經提過了。妳還記得那對年輕夫婦在阿巴拉契亞山脈被當地治安警察無理搜查的故事嗎?在那個故事裏,我已經提到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和最高法院在這個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的“排除原則”。我再壹次意識到,美國《權利法案》的每壹個字都不是白寫的。只要妳能找到正確的條款,妳就可以用它們來保護妳的自由和權利。

這個過程叫做審前聽證。在審前聽證會開始時,被告還必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認罪,壹般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前做壹些有限的討價還價。在電視機前,我們看到辛普森無精打采地回答說他不認罪。於是,聽證會開始了。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壹開始就指出,謀殺當晚警方在辛普森家中發現的大量證據不能作為法庭上的法律證據提供給陪審團。他們的證據是憲法修正案第四條:“人人有權保護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的安全,免遭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這壹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附有誓言或誓詞,並具體說明要搜查的地方、要逮捕的人或要扣押的物品,否則不得簽發逮捕證。”

當警察接到報告並檢查了現場後,他們很快去了辛普森的家。當時他已經離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家裏找到了壹些證據,然後他們根據這些證據拿到了搜查令。這確實不合常規。在美國,壹般來說,沒有非常明確的理由(推測、推理、懷疑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拿不到搜查令的。很多情況下,警察也因此而無所適從。那麽,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違規入室搜查,並如願成功取證,該怎麽辦?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犯罪分子能受到懲罰嗎,警察的違規行為在成功破案的事實面前能置之不理嗎?這在美國永遠行不通。正如我在上壹封信中提到的,《權利法案》的核心是防止美國政府剝奪人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把“成敗論英雄”,就不會助長警察違憲。如果有警察找借口作惡,人民能有什麽力量把他們擋在外面?如果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和逮捕,這是違反憲法的。即使他們獲得了巨大的證據,也只會是壹個結果。證據將無效,罪犯將被遣送回國。

因此,在審判之前,法官必須首先決定警察在謀殺當晚第壹次進入辛普森的家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麽在他家裏找到的所有證據都不能在庭審時出庭。這就是“排斥原理”。也就是說,理論上,“非法證據”被“排除”後,全案唯壹有權決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將不會知道他們在辛普森家發現了什麽,這樣他們發現的就不存在了,堆積如山的鐵證也將在瞬間碎成碎片。妳覺得這不可思議嗎?雖然當時已經知道了這個修憲和“排除原則”,但還是覺得很新鮮,因為這畢竟是壹起殺人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象中,對於重大命案,真的是怕證據不足。世界上怎麽會有這種事,隨它去吧抓到證據後就作廢了?對於遇難者家屬來說,這顯然是無法接受的。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讓美國公眾情緒不安的是我前面提到的被害青年戈德曼的父母。出現在電視機前的老高盛,完全是壹個心碎而又不失尊嚴的父親,努力忍著悲痛,尋求正義。他又高又瘦,他的妻子,也就是受害者的繼母,靠在他的身邊,看起來非常虛弱和無助。她似乎在努力克制自己,他們在失去壹個孩子的巨大損失面前的相互支持感動了幾乎所有人。

在辯護律師提出警察收集證據是違法的,證據不應該在法庭上出示後,高盛的父親發表了簡短的講話,指責陪審團出示了所有的證據。所有人都深深理解和同情受害者家屬的憤怒,但所有人也都認為沒有辦法。如果法官判定警察是非法取證,那麽證據只會失效。美國人只承認憲法,因為憲法是全民自由的保障。他們習慣了為此付出代價。更有甚者,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職開始就被孤立了。壹般情況下,如果影響不太大,陪審員壹般可以回家。然而,如果案件引起轟動,媒體無孔不入的報道會極大地幹擾陪審團。壹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最好挑選對案件壹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得到的所有信息,也就是允許出庭的證據,在審判的時候就不會受到報刊上的猜測和非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挑選陪審團特別困難的地方,因為在挑選和隔離陪審團之前,證據和輿論滿天飛。妳幾乎找不到壹個人說他沒有看過很多相關的報道。然而,被選中的陪審員將被告知,只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才算數。至於他們被隔離後公布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布為非法,陪審員根本不會知道。所以陪審員宣誓就職以來,所能知道的信息遠不如普通人,甚至遠不如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僅限於法官能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即使法庭上發生了什麽事情,只要法官認為需要進壹步了解後再決定,就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作為被告,他有權利面對憲法保障的所有與他相關的證據。因此,被告總是在場的。陪審員看不到報紙,也看不到電視新聞,所以對庭外發生的事情壹無所知,比如辯護律師召開的新聞發布會,被害人家屬的陳述。被告有權知道這壹切。

在這段時間裏,陪審員們去雜貨店買食物,他們被法警跟蹤,以確保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件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得相互交流和討論案件。總之壹切都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各路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所以,妳可以說,在此期間,陪審員的自由遠不如本案中的嫌疑人。由於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所有的證據和整個審判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誰也瞞不了他什麽,這讓他很困惑,被判刑了。陪審團只能面對非常有限的法律證據。這個案子確實比較特殊,因為雙方競爭激烈,審理過程特別漫長,導致陪審員被孤立長達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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