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壹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執行程序等。
1、證人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負擔
新修改的民訴法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壹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新修改的民訴法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增加專家出庭參與訴訟的規定 新修改的民訴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這樣規定的考慮是,醫療事故、環境汙染和知識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3、明確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新修改的民訴法進壹步明確了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為此,應當進壹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新修改的民訴法將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4、與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相互銜接
新修改的民訴法統壹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訴法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更為寬泛,不盡合理,為此,應當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壹審查標準。
新修改的民訴法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
5、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救濟程序
新修改的民訴法還增加了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程序。
6、增加對惡意訴訟懲罰措施
當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訴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為此,新修改的民訴法關於第三人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7、小標的案件,壹審終審
新民訴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壹審終審。
現行民訴法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統壹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均有權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在二審審判終結前壹審判決並不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為拖延審判時間,延長最終法院執行期限,對壹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依然無故提出上訴,壹個簡單的案子有時能拖延壹年甚至更長;另壹方面,如簡單的侵權、借款、租賃糾紛案件等,權利人苦於訴訟時間太長,權利得不到及時救濟而放棄訴訟,進而通過壹些非正常的甚至是違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濟”,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針對上述情況,新民訴法對於小標的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壹審案件,增設“壹審終審”制度,有助於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使公平正義得以及時實現。 8、當事人選擇法院,應選“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新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現行民訴法已經確立了“約定管轄”制度,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選擇合同或財產糾紛案件將來起訴時所管轄的法院。新民訴法在現行民訴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5類“固定”約定管轄地之外,增加了“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使得原來5類“固定”管轄地變成了實際聯系地的列舉,在實際中使得約定管轄更加靈活。另外,將約定管轄案件的範圍,由原來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擴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糾紛案件”。
在適用約定管轄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 二,約定的地點不能與爭議沒有任何實際聯系。
例如:在石家莊居住的壹個老人向鄰居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不能在借條上約定爭議由石家莊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管轄,那樣就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兩個鄰居也不能約定與借款沒有任何聯系的北京法院管轄。但如果老人的兒子還向鄰居提供了連帶還款保證,兒子住在北京市朝陽區,則北京市朝陽區就成為了與借款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該區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約定管轄的法院。
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壹律排除
草案摘錄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解讀
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壹律要排除。
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壹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壹些錯案發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後來反思為何會發生?原因之壹就是刑訊逼供,使用非法言詞證據。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法學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證明其自己有罪,這條原則來自於聯合國的規則,不能自證其罪,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讓被告人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這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2 證人強制出庭直系親屬除外
草案摘錄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讀
胡康生:刑事案件現在比較突出的就是證人出庭的問題。壹些案件證人不出庭,直接宣讀證人證言。但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辯護,法院認為必要的證人,就得出庭。
同時,壹些鑒定結論對案情的判決也很重要。舉例說,官員在貪汙受賄時涉及壹張名人字畫,如果最後決定犯罪不犯罪,罪輕罪重,關鍵在這個字畫值多少錢。那麽鑒定環節就很重要。對鑒定意見不壹致,也可要求鑒定人出庭。
另外,為了尊重中國國情,規定被告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要求強制出庭作證。
此次草案首次確立了對證人的保護制度,現在壹些人為什麽不敢作證?就是怕打擊報復。包括經濟糾紛、民間糾紛等,有些人都不敢作證,更別提刑事案件了。因此,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3 貪官外逃財產沒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錄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壹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特別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壹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由於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
4 懷孕婦女可監視居住
草案摘錄
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讀
宋英輝(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樣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壹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5 發回重審只限壹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錄
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解讀
陳衛東:在此前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二審頻繁發回重審,使案件久拖不決,而且有二審法院以此來推脫責任、回避矛盾的情況。
對於已經發回重審後又再次上訴、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何處理此前法律並沒有規定,也沒有有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所以案件仍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程序法這些彈性較大的標準發回重審,此時案件將重新進入壹審程序,案件永遠無法結束,是出現“循環審判”的訴訟怪圈,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是主要原因之壹。
“上訴不加刑”是二審的壹項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來源於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起訴,也是派生於二審程序。因此對於壹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所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判決不應加刑。
6 死刑復核結果應通報最高檢
草案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讀
胡康生:死刑復核程序備受關註。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該慎之又慎,因為錯了就無法挽回。
按照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須最高法核準,那麽,最高法核準要不要監督?此次規定,最高法核準死刑時,可以訊問被告人,如果辯護律師在有證據時提出還有疑問,還可以提。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有利於進壹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劉昊(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壹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壹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7 因賄賂被監外執行不計入刑期
草案摘錄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解讀
胡康生:有的貪汙受賄的官員或有錢的老板判刑後,進去沒多少時間又出來了,甚至威脅舉報的人。有的判了死緩,十多年就出來了;有的判了15年,還不到1年就保外就醫了。對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老百姓反映很強烈。
此次對監外執行有了嚴格規定。如果壹旦發現行賄、拉關系等手段出來的,馬上就要收監,且在外面的時間不算,重新計算刑期。同時,對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要加強監督,避免花錢減刑。
徐顯明:監外執行有時候已經成為某些人的特權,人民群眾對監外執行意見很大,這次是做了壹系列完善。包括監外執行的時間、取保候審、監外就醫等不能計算刑期,這些修改,有利於規範執法,防止犯罪利用這些制度逃避刑罰。
8 技偵所得材料可直接作為證據
草案摘錄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讀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現在每年的刑事發案立案數500萬件左右,大概五六年前還是二三百萬、三四百萬,這幾年急劇增加。我們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們的破案率72%-73%,現在的破案率是45%-50%。我們打擊犯罪偵查破案的能力受到嚴重的挑戰。社會上的犯罪有組織性、流動性、反偵查性越來越強,如果不提高偵查破案的能力,社會的安全、人民的安危就處在很不穩定的狀態,所以必須提高偵查破案能力。“怎麽提高?壹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術偵查,包括秘密偵查。
許蘭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草案規定過於籠統,應該把使用技術手段的條件進行明確規定。過去多年我們內部壹直有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與此相伴隨壹直有如何審批、如何控制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把這樣的規定經過梳理和斟酌以後寫到刑訴法條文中。
9 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和解”
草案摘錄
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壹程序。
解讀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為了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壹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制度不是壹點沒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很窄,比較嚴格,而且必須出於雙方自願。鼓勵犯罪人道歉賠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得到更多賠償。這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10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草案摘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