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3.通過法院訴訟實現抵押權。
民事訴訟法對抵押權實現方式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和依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其他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提出。
第壹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裁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對抵押權實現方式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該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
(2)必須是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期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未清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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