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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取保候審條例》來了。律師應該如何管理預期?

為了達到更好的辦案效果,刑事辯護律師除了上述辦案經驗外,還要學會妥善管理家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結果的預期。比如,刑事辯護律師要註意糾正公眾的三個常見誤區。

1,取保候審不屬於所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此外,結合新規定中‘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標準,顯然並非所有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能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家屬以能否取保候審來判斷律師工作的成效,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

2.取保候審並不能保證萬事大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需要逮捕的時候,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家屬或犯罪嫌疑人認為取保候審後,案件就結束了,犯罪嫌疑人又自由了,這是錯誤的。辯護人要糾正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這種誤解。

取保候審也是壹種強制措施,只是不采取拘留措施,但案件的後續偵查、起訴、審判會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應當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隨時可以來。因此,辯護律師必須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強調取保候審的規定。雖然司法機關在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會向犯罪嫌疑人公布相關要求,但犯罪嫌疑人更願意聽取其律師的意見。如果辯護人沒有強調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取保候審,導致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羈押,在壹定程度上是辯護人的失職。

3.取保候審不等於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可以緩刑。所以被取保候審不壹定有可能被判緩刑。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的後續偵查、* * *與犯罪分子的不同到案時間導致偵查中涉及新的事實、公檢法對案件法律事實和涉嫌罪名的認定和理解的差異、全案量刑的平衡和統壹,都有可能導致之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實際處罰。

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解釋,取保候審不等於緩刑,只有這樣,家屬才能認可辯護律師開展的辯護工作,案件處理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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