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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保候審規定》律師如何開展刑事辯護?

1、何時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

在提請批捕之前,辯護律師就可以向公安機關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不予批準逮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相對不捕。

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準逮捕後,律師仍可以通過開展工作為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比如,在侵犯財產類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中積極退贓退賠。

在審查起訴階段,盡管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來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但不排除因案件過多,該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能流於形式。此階段,辯護律師就要抓住該契機,向檢察機關承辦人員說明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總之,在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刑事律師的辯護工作可能助推相關條件的成就,進而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比如,在故意傷害案件或尋釁滋事案件中,若在委托律師之前,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或獲得諒解等,司法機關不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若經律師開展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則為犯罪嫌疑人創造了“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之壹。

2、 如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壹並提供。”所以,申請取保候審,除申請書外,提供相關證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材料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同時,《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壹)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由此可見,人民檢察院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羈押必要性時,辯護律師法律意見的重要性。

辯護律師要熟悉司法機關對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

鑒於司法機關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可能采取量化方式,設置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作為綜合評估的參考,所以辯護律師也可以借鑒該方式,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各因素以表格評估方式呈現給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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