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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是為出軌保駕護航嗎?

婚內出軌是違法不忠,存在合理過錯。夫妻離婚時,應少分或不分財產,無過錯方可主張賠償。現在我們可以解釋索賠的理由了:

壹、出軌,壹般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與婚外異性發生關系。

第二,出軌不嚴格屬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以要求賠償的四種過錯行為(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雖然對無辜壹方存在明顯的不公平,但用第46條維權(請求賠償)的法律支持不夠硬。

第三,雖然出軌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以要求賠償的過錯範圍內,但是出軌和有外遇是違法的(違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或者不忠。違法不忠是過錯(法律轉化關系)。

四、關於夫妻的不忠,通常說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的夫妻不忠行為有三種,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於通奸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將通奸列入第四十六條所列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即無過錯政策對通奸壹方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嚴格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夫妻財產分割,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即讓通奸方適當分割財產。

2.同居:?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此的定義是“有配偶且婚外有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人。”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錯誤行為。行為人是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還有用他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的可能。

3.重婚罪: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周圍人認為是夫妻的,是重婚罪;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也是上述行為,也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婚內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只是需要根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15.11.19):

周訴張離婚後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可以要求出軌的人支付精神賠償嗎?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2003年,原告周與被告張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壹女壹子。2013年7月,經本院調解,張與周提出離婚訴訟。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願離婚,張某壹次性支付周某38000元,雙方互不追究。2013年5月,張與案外無名氏生下壹女。周訴稱離婚後才發現,現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二)判斷結果

滑縣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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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意義

夫妻相互忠實,不背叛愛情,既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義務。對婚姻不忠是不可容忍的不誠實行為,不僅破壞夫妻關系,拆散家庭,還會傷害無辜的孩子,敗壞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正義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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