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法院管轄規定如下:
第壹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行使地方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權,管轄兵團內部各類案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兵團內部本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上訴等案件,其判決、裁定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但兵團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含死緩)的申訴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兵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由兵團人民法院管轄。
兵團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自訴刑事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和再審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兵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民事案件:
(壹)墾區範圍內的案件;
(二)雙方當事人均為兵團範圍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本市案件;
(三)雙方當事人壹方是兵團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住所地在兵團工作區、生活區或者管理區的城鎮案件。
對於符合約定管轄和專屬管轄條件的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四條以兵團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兵團人民法院管轄,其管轄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兵團人民法院管轄兵團範圍內的涉外案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涉外案件的兵團法院。
第六條兵團各級人民法院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因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的第壹審上訴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再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不予再審。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關於兵團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