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新疆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律師協會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是新疆律師協會團體會員。
新疆律師協會會員向協會繳納會費。
第三條會費按年收取。
第四條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取標準
(1)個人會員應按年繳納個人會費:
1.烏魯木齊市個人會員(包括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律師、烏魯木齊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烏魯木齊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每年繳納個人會費1000元;
2.其他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成員(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地級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會費按年800元繳納;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個人成員,除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因屬於貧困地區外,均按地州市標準執行。
3.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個人會員(包括在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縣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各墾區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繳納個人會費400元;
4.被認定為國家級貧困縣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不足3人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以及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個人會員,暫免繳納個人會員費。
5.以本民族語言文字為主執業的少數民族律師、年檢註冊當年生育的女律師、兼職律師,按照當地會費收取標準減半繳納個人會費;自2008年起,年檢註冊當年執業的新律師免交個人會費,次年按其當地會費收取標準減半繳納個人會費,第三年按其當地會費收取標準全額繳納個人會費。
(二)、團體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1.烏魯木齊市律師事務所(包括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在烏魯木齊執業)繳納年度團體會員費,其中執業律師十人(含十人)的律師事務所繳納年度團體會員費15000元;執業律師在十壹至二十人(含二十人)的律師事務所,每年繳納團體會費兩萬元;執業律師21人至30人(含30人)的律師事務所,每年繳納團體會費2.5萬元;執業律師超過31人的律師事務所,每年繳納團體會費3萬元。
2、其他地、州、市律師事務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地級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每年繳納團體會費1萬元;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標準執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吐魯番、博爾塔拉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限制,按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標準減半收取,每年暫交團體會費5000元。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因屬於貧困地區,不在此列。
3.縣域所屬律師事務所(包括縣域內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上述縣市內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墾區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每年繳納團體會費2500元;
4.經認定在國家級貧困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不足3人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在上述縣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照每名執業律師200元的標準繳納團體會費。
(三)新疆律協所屬兵團和各地、州、市律協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所屬律師事務所繳納會費的適用標準;個別律師事務所因特殊原因需要適當降低會費繳納適用標準的,須報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新疆律協總隊和地、州、市律協作為團體會員,每年向新疆律協繳納會費的40-50%。
第五條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取辦法
(壹)新疆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向新疆律師協會繳納會費,其中:
1.各律師事務所根據當年擬申請年度註冊的律師人數,於當年3月1日前按照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向兵團或各地、州、市律師協會繳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尚未建立律師協會的各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和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直接向新疆律協繳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
2、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應按照本地區當年擬申請年度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數量,於當年3月15日前,按照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向新疆律師協會繳納50%的會費。
3.兵團律師協會應於當年3月15日前,按照其律師事務所當年擬申報年度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人數,向新疆律師協會繳納40%的會費。
(二)新疆律師協會對會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完成應繳會費數額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新疆律師協會可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會費;
2.告知;
3.停止享受新疆律協組織的各種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
5.對於拒不繳納會費的,建議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暫停註冊、拒絕註冊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三)新疆律師協會根據會費收取情況,於當年律師年度註冊前十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提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年度註冊建議名單。
第六條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除保證協會正常運轉所必需的費用外,會員的執業保險、互助基金、業務培訓和福利等費用應公平用於所有會員,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的會費;
2.召開新疆律師協會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業務研討會;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律師的合法執業活動;
4.為會員提供政商學習資料;
5.對會員的獎懲;
6.國際國內交流和聯絡活動;
7.開展專門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的活動;
8、律師協會機關的日常開支;
9.撥付新疆律師協會聯絡部工作經費;
10,撥付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工作經費;
11.撥付新疆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律師執業保險費和互助金;
12,與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交流活動費用;
13,舉辦會員福利事業及會員聯誼活動費用;
14,《新疆律師》出版印刷費用;
15,支持貧困地區會員活動;
16.經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支出。
以上費用1-15不低於當年收取會費的70%。
第七條新疆律師協會設立會費收支賬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
1.設立財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會費的收支情況,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2、實行會費預決算制度。年度會費收支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年終進行決算,並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此項會費的收支情況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布;
3.會費的收支應於次年1月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九條新疆律協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的會費,由各地、州、市律協按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數計算,承擔50%;兵團律師協會應當承擔其律師事務所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的60%。
從事保險業務的費用由地方、州、市律師協會按其保留的會費比例分擔。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