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監護人的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
(三)擔任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擔任經濟、行政、勞動爭議等仲裁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五)參加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活動;
(六)代理涉外民事、經濟等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八)代理申訴法律事務;
(九)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十)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應當通過以上各項業務活動,宣傳法律、法規。第十壹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責任,是協助委托方實現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受委托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從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的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其他案件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和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在委托權限內,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並按規定統壹收費。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對律師的指名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律師事務所派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時,有關律師事務所應當安排。第三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 律師代理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律師對裁定不服的,經原告同意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受理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律師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四條 律師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可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工作照證到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查閱所承辦案件的材料和補充的偵查、調查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他案的線索材料不得查閱。
律師閱卷可以摘錄。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許可,可以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十五條 律師辦理各項業務,可持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和律師工作照證,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律師調查取證時,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預審期間的刑事被告人,且該案與被告人本身的案件無利害關系,律師可持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和律師工作照證,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的人員陪同;律師所調查的問題與正在預審期間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由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的人員負責問明情況,及時將材料轉交承辦律師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