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乘坐汽車、火車、飛機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乘車、登機;
(二)免費享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咨詢機構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三)在醫療機構就醫,優先就醫、檢查、化驗、定價、繳費、取藥和住院。第五條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老年人優待證》還可以享受下列優待:
(壹)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和植物園,但園中園除外;
(二)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地進行健身或者其他體育鍛煉活動;
(三)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展覽館、紀念公墓,免費辦理公共圖書證;
(四)在影劇院、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看電影實行半價優惠;
(五)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六)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七)免費使用公共廁所。第六條在國際老人節、全國老人節、自治區老人節期間,60-64周歲的老年人可享受第五條規定的優待。第七條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給予適當的特殊生活補助;縣(市)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10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第八條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60-64周歲的農村老年人、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捐助村級公益事業的義務。第九條賓館、飯店、電信、銀行、郵政、交通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服務。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待,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待。第十壹條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或者優待的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場所設立明顯的老年人優先和優待標誌。第十二條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證原件向所在縣(市、區)主管老齡工作的機構申領《老年人優待服務證》,也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身份證原件,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向所在縣(市、區)主管老齡工作的機構申領《老年人優待服務證》。
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領取或者換領老年人優待證。
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並免費發放老年人優待服務卡和優待卡(以下簡稱老年人優待卡)。所需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第十三條老年人優待證由自治區老年人工作機構統壹樣式。
禁止出借、冒用、偽造、塗改或者買賣老年人優待證。第十四條縣(市)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設立舉報熱線,接受舉報和投訴,及時處理相關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在優待老年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本規定的,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在新聞媒體上予以通報。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出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老年人優待證的,由老齡工作機構收回老年人優待證,並給予批評教育;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的《老年人優待證》被冒用或者冒用的,經營者有權要求當事人補繳應當繳納的費用,並向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報告相關情況。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騙取、濫發老年證的,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收回老年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