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車輛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7年8月15)
為維護公眾安全,依法懲治破壞電力設備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破壞電力設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1萬戶以上用戶供電中斷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條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力設備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盜竊等犯罪處理。
第四條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運行中、應急和其他用途的電力設備;已投入使用,但因旱季或電力不足而暫停使用的電氣設備;已交付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或已安裝但尚未交付的電氣設備。
本解釋中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範圍包括電力損失金額、受損設備和材料的購置、更換和修復費用以及因停電給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胡延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7年1.05)
第二條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井噴或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199O年9月7日)
第六十壹條故意損壞、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交通設施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設備,危害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關於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5 10 10月30日)
第壹百九十五條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足以破壞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正在使用的導航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墜落或者損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實施中刑事處罰若幹問題的解釋(1993 65438+10月11)。
三、如何理解鐵路法第六十壹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鐵路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故意損壞、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上放置能夠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方限界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盜竊鐵路線路上交通設施的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設備,危害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關於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鐵路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所稱“後果嚴重”,是指造成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鐵路交通中斷等嚴重後果。因行為人故意損壞、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能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在鐵路線路上盜竊鐵路交通設施、設備的零部件造成的。
(二)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但經鐵路有關部門認定為危害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若幹問題的批復(1986 65438+2月9日)
壹、尚未安裝的農用低壓照明電路不屬於在用的電力設備。即使行為人盜竊了部分架設的電線,也不會對公眾的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
三、對已安裝但尚未供電的竊電線路的行為,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非法剪線,應該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私自剪斷電線,則應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胡延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批復(1993年8月4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的傳真號碼。91035《關於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能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壹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社會安全的性質,則不能構成該罪。
排灌站、加工廠等壹些生產單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機動設備,雖未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盜竊、破壞集體生產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破壞手段從在用輸油管道盜油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2002年4月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近,壹些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詢問,對以破壞手段從正在使用的輸油管道上盜取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正在使用的輸油管線屬於刑法規定的“易燃易爆設備”。行為人以破壞手段從正在使用的輸油管道上竊取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辦理破壞電力設備犯罪案件的意見(滬法[2006]6號2006年3月1)
三、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造成0人以上死亡、2人以上重傷或者5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500戶以上居民用戶停電的;
(四)造成100以上非居民用戶停電的;
(五)引發火災、洪澇等災害和事故的;
(六)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設備,選擇重罪處罰。
五、采購電力設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論處:
(壹)盜竊電力設備過程中幫助攜帶的;
(二)為盜竊電力設備提供犯罪工具並購買的;
(三)明知所購電力設備的來源是犯罪所得,仍要求繼續收購的。
七、電力設備的使用是指電力設備經過驗收,已經投入使用或交付使用。如果所使用的動力設備正在維修、調試、備用或因故暫停使用,則視為正在使用的動力設備。
電力設備的具體類型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關於保護範圍的規定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全過程進行錄像的通知(滬高法[2006]184號2006年6月13日)
市壹、二中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壹庭、刑事二庭,研究室、法制宣傳室:
為保證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程序公正,充分發揮庭審的功能和作用,彌補庭審筆錄作為反映庭審過程唯壹載體的不足。經研究,決定由本市高、中級法院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全過程進行錄像,制作光盤訴訟卷宗。具體要求如下: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和原審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必須進行錄像。
二、其他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審判全過程也應錄音。
3.上述案件的庭審錄像工作由各法庭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負責,承辦案件的刑事法庭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通知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
4.庭審過程錄像完成後,承辦錄像的部門應當制作成光盤,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法庭簽署。
五、以上案件庭審錄像光盤由法院負責保存,案件審結後應當歸檔。庭審的原始錄像資料由負責錄像的部門保存。
六、未經法院有關部門領導批準和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借閱或復制上述案件的庭審錄像和光盤。
七、錄像技術要求另行規定。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