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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關於當事人不到庭怎麽處理

新民訴法關於當事人不到庭怎麽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仲裁當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的通知後,應該按開庭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參加庭審。如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仲裁庭請求延期開庭。 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這主要是考慮仲裁過程中應當貫徹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申請人往往是主張權利的壹方,申請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時,規定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如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在有些案件的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式的進行,拖延裁決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設立缺席裁決的制度,以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致於因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請人的損失擴大,同時,也是維護仲裁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民訴法中當事人近親屬是哪些?

當事人的近親屬,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時,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其範圍最為廣泛。

勞動仲裁當事人不到庭怎樣處理

出庭參加仲裁開庭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仲裁庭通知的開庭日期、地點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對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壹)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後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壹種權利,是申請人對其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行使該權利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後、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願並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訴的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申請人出現法律歸定的情形用行為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從而終結對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收到必須是書面的開庭通知,同時申請人不到庭並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申請人中途退庭未經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否則,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而不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二)缺席裁決

相對於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對於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參與仲裁審理時,仲裁庭僅就到庭的壹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對未到庭壹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後,即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同樣需要註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是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進行缺席裁決,否則也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

最新民訴法關於提管轄異議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壹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四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壹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壹經作出即生效。

我國《民訴法》和《民訴意見》對於正當當事人是如何確定的

《民訴法》

第壹節 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壹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同訴訟。

***同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的***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條 訴訟標的是同壹種類、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民訴意見》 :baike.baidu./view/2275406.htm

<民訴法修改決定>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法定事由之探討?

問:申請再審審查程式立法給當事人申請再審和人民法院的審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修訂後民事訴訟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規範審查程式:壹是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這有利於改變當事人向不同級別法院重復申請的現象,防止上下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請再審案件相互推諉;二是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申請再審事由,指引當事人依據法定事由申請再審;三是明確規定了審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四是明確當事人知情權和參與權,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並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詢問有關事項,這樣就使得再審審查程式由封閉式程式轉變為開放式程式,由法院內部程式轉變為公開的訴訟程式;五是要求以裁定結案,規定對符合再審條件的再審申請,應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裁定駁回,這就增強了審查文書的拘束力。上述規定奠定了審查程式的立法框架,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行使申請再審權,人民法院必須嚴格依法開展審查工作。

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四個原則

問:申請再審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救濟,關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的維護,關系到司法為民工作方針的落實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意義重大,各級法院立案審判機構必須高度重視,依法規範這項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壹要規範透明。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審查、詢問聽證、制作裁定等每壹個程式環節都做到認真周密。雖然立法沒有規定這些工作環節的具體要求,但是作為壹個法定程式,保證當事人適度的知情和參與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於吸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防止產生多頭申訴上訪。可以說,程式越規範、越透明,就越能夠取得當事人的信服和監督機關的認可,就越能夠樹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時高效。從壹定意義上講,能否及時高效審結申請再審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標尺,直接關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實現。面對法定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必須想方設法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嚴防申請再審案件大量積壓。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簡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規範透明的基礎上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三要寬嚴適度。由於立法將再審事由細化、獨立化,因此,提起再審並不意味著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提起再審的標準與再審改判的標準已有很大區別。工作中,對於再審事由的審查要嚴格把握,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但是對於原審裁判是否有錯誤的把握可以適當放寬,不應再簡單以再審改判率來衡量審查工作質量。從當事人來講,也要對於提起再審標準和再審改判標準的差異有壹個正確的認識。

四要分析說理。裁判文書是審查程式的產品,其質量直接反映了審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審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變以往駁回通知或者再審裁定理由簡單或者不講理由的做法,提高文書的說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

對方起訴重婚罪如果當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訴法中,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訴訟的同時,提交了新的證據,法院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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